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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问题# 市政主电力管线接入到建设单位红线内这一段的电力管线,是批给这家建设单位还是电力公司?

------社群讨论------

用地界外给国网公司,界内给用地建设单位。

各地都有规定几百米范围内配套电力线免工规证。

用地界外的供电线路要考虑综合管线规划,只能批给国网公司,以后要共享及调整,不然后边如有拆改非常麻烦,当然关键在于共管共沟,管线间距,定位数据入库等,发给某个具体建设单位这些工作后面没有办法开展。

看哪个先实施。我们这是主管网可以预留接口,但是不预先敷设,先有市政管网,后新建小区需要接入的话,接入全由小区负责。如果是管网改造需要再接,就是管网改造负责。取决于施工先后。

建议大家学习《天津市道路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设施农用地怎么办理手续?

------社群讨论------

设施农用地是非建设用地,不在规划管理的范围内,不做规划许可。

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负责上图入库。其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等项目概况,以及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等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补划情形的,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图入库。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整块土地已出让给国企盖医院,地下有停车场。想在地下挖一块单独划拨给发改委做人防,一起建人防车库给医院用,再按照选址-用地-划拨这样走是否合规。

------社群讨论------

土地可以分层分块供应,只要不形成土地权属重叠,就是完全合法的。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小区内部地势低,设计有架空天桥,天桥下面是绿地,请问天桥计容吗?

------社群讨论------

计容全称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具体规则各地规定,先看算不算建筑面积,天桥是构筑物,不计容。

建议加顶盖,要不下雨下雪行人摔倒了会翻规划的问题。没有围合也没有加顶盖的确定为构筑物,如果改为连廊了,就算建筑物。

主看你是按建筑物算还是构筑物,建筑物算建筑面积,构筑物算占地面积,需要防止天桥搭墙作为建筑物,防止天桥下作为绿地是否遮挡日照,是否可行作为绿化。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公园地下要建地下停车场,可以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吗?立项文件是两个,地上是公园;地下是建停车场,资金来源是申请专债。但规划上并没有规划地下用途。可以发吗?地上公园现准备申请发建设用地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实都是住建局的项目,一个县财政资金,一个是专债资金。一个项目被分成了两个项目,一个地上,一个地下。并没有取得土地手续,发选址是为了土地走划拨用。

------社群讨论------

土地证求规划部门意见,在原有规划条件基础上征求地下开发建设意见及控制要求。看原划拨决定书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后期纳入空规控规调整。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分地下、地表、地上分设,规划部门主要就是配合利用权益部门出好地下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不过同一个建设单位可以一起。

规划许可不看资金来源,主体应该是土地权属人。如果政府决定是住建局负责实施,那就是发给住建局。选址要件看各地方规划条例要求,一般都包含批准文件或者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这个里面应该就得把地上地下需要建设的内容涵盖进来了。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所在县市是否出台过自建房管理办法。能否借鉴一下。现在也面临控规范围内的个人住宅需要翻建,没有政策依据。

------社群讨论------

在国土空间规划还没有出台的时期,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自建房的审批风险太高,尤其是长沙自建房事情之后。

现在还存在城区内大量个人建房会受到巡视和专项督查,指出城市建设落后,城镇化率不高等问题,所以会要求成片开发,提高城建开发量,多高层住宅提供量。具体限制的办法由规划条件调整限制、经济指标限制、技术规范限制,比如容积率、建筑密度、间距、绿地率、日照、停车位、相邻关系等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导致不能设计出满足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从而不能报建。

其实合理的方式,还是城市更新,学习香港等地的小地块提前收储制度。

可以学习《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查时发现所选位置部分为铁路用地,暂时无法进行流转,这样能核发选址意见书吗?

------社群讨论------

铁路用地肯定要避让,除非不冲突不影响,可以把铁路用地用虚线标出来 ,说明清楚,红线范围一起出。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如果电力设施、供热设施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是由规划执法部门处罚么?

------社群讨论------

配电箱属于设备设施,不是建设行为,不适用城乡规划法处罚。或者说绝大部分城市应该对这些不进行规划许可,认定为设施设备,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也有部分是明确对其进行规划许可的豁免。如果明确对这些要进行规划许可,但是存在未批先建就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具体哪家处罚地方上都可以进行职能划分,总之是规划执法部门。

一般情况下电力都做有专项规划,管线必须要进行规划许可,地上的基座和小区的配电箱都属于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的配电箱没超出用地红线就不算土地违法,规划管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应该不适用于规划法。超出用地界,土地执法来管也行啊,不过一般都不可能管到这个。规划管理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尽量抓大放小。

建议能不处罚尽量不去处罚,保证安全即可,而对供电公司也要有一个原则指导意见,或者点位图进行确认,保证不影响道路和居民通行、安全景观等问题。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一宗用地划拨或出让用地,应为其他原因要将局部用地回购,想咨询下原规划条件需要拆分吗?

------社群讨论------

我们这边基本都是不改原来的条件,用地性质不改变,容积率这些一般也不改变。

关于土地分割和合并办理程序及审查要点,《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了相关要求各地可按照下列程序操作:首先对企业提交的分割或合并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分割、合并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块产权

清晰、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变更规划条件或出具宗地新的规划条件;其次是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最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审查要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分割、合并后是否符合规划:二是分割、合并后地块产权是否清晰;三是分割、合并后的地块是否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即符合不动产基本单元的要求。

我认为如果不涉及剩余土地的再开发建设,规划条件是不需要变。

两种方式

一是整块地收储,重新征求规划条件重新拍

二是将现有土地分割,走分割手续后,把该收储的再收回来。

分割后条件必变化,退地界的要求就该提了。

容积率指标等内容没有改变,但是一块土地变为两块土地,建设时需要考虑的相邻关系就多了。

一块划拨地,建了一部分,因政策变化,另一半不继续建设了,需要收储回来改出让,流程走起来好麻烦的因为涉及到已经建设的部分对未建设地块影响,收储回来的地块退线增加很多。

前段时间就碰到过这个问题,

过程没有我们规划参与,直接部分收储,不动产权证直接割减掉。默认规划条件不变。业主拿剩余的用地来报方案变更。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只有平立剖,出现顶层造型封顶的情况,而且有些建设单位很有心机,在效果图,鸟瞰图上加上顶了,平立剖根本看不出来。

------社群讨论------

本来平立剖面图就要包含屋顶图,效果图在方案本文里也是必须的,各地都会规定方案文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设计图纸应当包括:

1总平面设计图纸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标或定位尺寸)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 (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地性质或建、层数等,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勿与各类控制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尺寸,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之间的距离:

5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建筑高度、设计标高,以及主要道路的控制标高;

6指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数量等)、消防分析、地形分析、竖向设计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规划核实要不要进入建筑物内部进行查验?

------社群讨论------

容积率管理规定,阳台,飘窗,设备间设备隔板,首层下越和顶层上越,至少这些是必须进去看的。

建筑内部要标注功能,核实的时候需要确定一下,这样如果后期项目单位改变,就和核实没关系。

对于已经进行了工改,或者是办理工规证不收施工的城市,甚至明确了工规证阶段只管哪些的地方,他们只管规划负责的内容,其他部门的由各部门自己负责,有些只审总图和立面,其他不管的。

比如东北和广东都出台了工改文件,明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联合审

定”是以政府内部协作代替单独审查,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将各部门分散的设计方案审查整合为联合审定。各参与部门在“联合审定”环节只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其他内容在施工图联审环节审查。

住宅楼内部面积故意计算错误或者偷面积的问题,统统由建筑师负责。核实的时候也有测绘公司负责。报工规的时候,都不审内部面积了,如果造假了,图审公司也配合放水,核实的时候,测绘公司也配合造假,都靠后期发现了追责。

设计院造假,工规不审内部面积,第三方图审机构配合造假,核实的时候测绘公司配合造假,规划批后监管真空,最后就是实际建设和审批不一样,无法不动产登记,追责,后果自负。

但是更多的城市是规划部门不确认施工图, 施工图住建部门都不给审。

违法违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对规划刚性不重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成本极低,最终全部都能由政府兜底进行合法化。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20

#问题# 规划核实的时候,使用功能是规划部门核实的么?改变了使用功能依据哪一条处罚?

------社群讨论------

得看是怎么改变!如果和批的一样(按图施工),就是改变用途,如果和批的不一样,就是未按照批准建设。和批的一样,就是总图是住宅,建的是住宅,实际使用是办公,这叫改变用途。从内部装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判断,不是所有建筑都是毛坯报验。

部分省规划条例有明确,比如 第四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可惜的很多地方的省条例是没有这个规定的,导致了后期执法没有依据,甚至城管部门认为这个不算违法,因为这种情况非常多,已经失控。现在规划和土地合并后,妥妥的也改变了土地用途,但是还是没有人管。

比如江苏,某地就明确表示:关于使用功能与现划许可不一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某市城乡规划条例》均无处罚规定,我局对此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9

#问题# 法院认为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而根据省文件,城管只有规划法的行政处罚职能,所以限期拆除决定应由规划部门作出,大家怎么看?

------社群讨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此条,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我们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其实质就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我们也可以得出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结论。

另一种认识认为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理由是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限期拆除肯定是一种行政处罚。所以,完全认为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片面的判断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或者不属于行政处罚都是错误的。既然《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那么,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的,我们就可以在适用这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时把它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则不能把限期拆除视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

目前理解,综合执法在当初划转规划执法权的时候,应该是有权力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当然,如果地方遇到不明确的时候,可以再由政府部门发文确认一下。

各地省城乡规划条例也基本都有明确,比如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某地有一个住宅小区项目,原来设计1000个车位,现在提出要求将车库变更为商业约3000平方米。车位不足的部分通过设计立体停车库解决,大家怎么看?

------社群讨论------

立体车库的维护费用很高,后续非常麻烦,而且有些地方甚至就规定立体车库车位不算停车位指标,也有开发商在验收通过后把设施设备都拆走的神操作。关键是小区业主不会同意这么改规划,如果你仅仅通过公示

就批准这个规划调整,后面信访复议诉讼几乎不会停。

主要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业主,能同意吗?地下车库使用便利性能跟立体车库一样吗?还要思考为啥要变,规划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在哪?变更的导向性问题一定要把握准了。

如果是问题楼盘,那就更应该恢复规划车库功能,而不是想着怎么去完善变更,后面的问题就全是规划部门的。

问题楼盘是有清晰界限的,一事一议,政府出文件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代替核实确认,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存在补办许可等情况。

建议学习一下河南省《关于当前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现有一小区报规,地下车库设计有子母车位和微型车位。按相关规范,微型车位按0.7换算,没有争议;子母车位甲方要求按1组子母车位计算2个当量车位,争议比较大。不知道有没有子母车位的相关依据?

------社群讨论------

前几天才整理过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算一个的,也有算1.5的,反正没有算2个的,各地应该在地方性技术管理规定的里明确。

按说应该是算一个,毕竟规划条件是按1户1个车位下的,一组子母车位只有1户能使用,不可能卖给两户吧,车位是按户来配算的。一户一个车位,所以就按户来卡车位个数就行。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批工程规划的时候用地红线超出道路红线的大家都怎么处理的?

------社群讨论------

设计单位用错了图,叫他们修正,有围墙的拆了挪回去。如果是当时的用地红线出错了,就自行纠错,变更红线图、宗地图、土地出让合同和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工业用地上可以建加气站吗(企业自用的、不对外经营)?

------社群讨论------

加气的主管部门是住建局或者市政管理局么?需要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到比较重大的安全隐患。

按照企业生产使用的站房来考虑,就是一个LNG站,与其它的站房类似。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靠近气象观测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有啥要求?

------社群讨论------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化工项目厂区内生产车间要补办规划许可证,建设时间2018年,有处罚决定书,修详规2021年审查通过,我们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除了经济技术指标,请教还有哪些审查注意要点?有安评报告,2021年的。

------社群讨论------

处罚,结构鉴定,消防意见(原先是主管部门,现在不出了,改第三方意见。)。

即使有安评,建议生产区内建筑物不要补办,风险很大,建议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补办程序。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临时建筑不拆除,之前发过临时许可证,是否可以补办正式规划许可,流程怎么走?请问其他城市有没有操作过啊,现在遇到一个开发项目,房子已经建好了,想补办正式许可。

------社群讨论------

不能补,批临时工规证的前提是建筑不是永久性建筑。

如果非要补办,建议部门会商,先由执法部门调查清楚,笔录做好,整理好材料,形成案卷,然后由审批部门签意见,保留或者拆除,再由执法部门处罚,罚款保留或拆除。

不建议会商同意模式,因为即使是执法部门走处罚流程,但是否保留拆除,仍由审批的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原来批过临时工规证了,是合法的,过期就必须拆除,不拆就是违法了。

这不可能是内部意见表能解决的,很多违法建设涉及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军事设施保护、科教文卫体等方面问题,保留还是拆除主要看他们的意见,规划只涉及规划指标、日照标准的问题。

要解放思想,建议学习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对于未编制乡镇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行政范围内,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怎么来核发规划许可?

------社群讨论------

目前稍微可行的思路是编制修详做为附图,规委会汇报时候说未来纳入村庄规划本子内。或者在空规没有批之前独立选址吧。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7

#问题# 各地有关于奖励容积率的政策吗?不是装配式建筑的,就是从规划层面的。

------社群讨论------

深圳的奖励容积每个纬度考虑的都比较周到,切一个独立占地的公共利益类用地奖励多少,保障房奖励多少,主要是更新类项目涉及的。

建议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结合天津市《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2022年一起看。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6

#问题# 怎么保证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用房一定能配到位,一般都规划在配套商业楼中,配套设施用房的产权应该办给谁?怎么办?都是配给社区物业用房,但是社区有自己的办公室,也不积极主动要这些配套用房,因为一般都设计在商业楼里,导致最后让开发商一起当做商业卖掉了,有没有什么规划管理手段避免这种情况?

------社群讨论------

一般都是地方政府出文要求房管部门预售时必须参照总平面图中关于配套公建设置的位置和面积,凡是属于配套公建的一律不准预售。后期竣工验收或者核实意见里把配套公建指标单列出来确定,精确到哪一栋哪一户多少面积。这样在不动产确权时只能确权为配套,不能出售。

公建配套用房是居住小区中比较重要的审核内容,除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就属这个最重要了,购房户后期维权纠纷的焦点,而且要么不出事,出事就是大事件,而且毫无疑问无法整改,所以一定要仔细审查!

公建配套用房的管理,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仅仅规划管理上把关。

规划条件明确应该配套哪些公建配套分别多少面积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建的位置布局等

在工规证的附件中特别标注各类公建的建筑面积

在房产预售的时候,公建绝对不可能进行预售,不然这个妥妥的玩忽职守,国有资产流失。

在规划核实的时候,针对工规证规定的公建只能多不能少

在综合验收前,住建部门会见公建按地方规定分别进行移交

机关事务局对公建配套进行每年的检查,违章占用等行为会被严查

审计局基本上去年进行了大范围的审计,规划、住建、街道办等单位都非常重视。

建议大家读一下:

关于《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转)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调查分析(转)

建议大家学习一下南通、厦门、重庆、武汉、成都、杭州、南京、广州等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6

#问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中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这个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么?

------社群讨论------

个人理解为不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针对出让和划拨用地,而且用地规划许可本身意义很小(北京等地已出文取消),集体建设用地也是有供地合同和规划条件的。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6

#问题# 依据控规出具条件,用地范围内有几十平米集体土地,来不及征地,需要核减掉,需要走什么程序来降低风险?扣掉的面积以后征回来也不好供地,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社群讨论------

程序反了,原来没有合并前是用地方面发函给规划方面,规划按照土地核定好权源没有问题的土地来出具规划条件,现在合并后,更要做好衔接工作。如果仅仅从规划管理角度考虑,只要是控规范围内,依据控规出条件没有问题。就算里面有集体土地那也是供地环节的问题。

集体土地挂牌前还没转国有的话,那么挂牌本身就不合法,那和出条件又有什么关系呢。国有和集体土地都可以出条件,但供地方式不一样。

那几十平这次不出让了,等征收回来归并到边上的绿地里一并供地,将居住或者工业改为绿地性质是没有多大问题的。

土储来函附勘察定界图及申请(未转征不申请)结合控规出规条,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

长条形用地看规划用地性质,如果规划是工、商业后续待政策明朗也可以只转不征走集体土地挂牌,或者征收后国有协议出让都可以。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6

#问题# 划拨用地需不需要规划条件,如需要,依据是什么?

------社群讨论------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而在各省条例里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系统录入后生成的划拨决定书文本需要附上的附件3是规划条件。

------以上整理自群友问答,仅供参考

2023-06-16

#问题# 地方层面可以出规定要求房地产项目不设半封闭阳台吗?北方地区,比如北京就有这样的规定。

------社群讨论------

要分清楚核实前还是核实后的日常管理,其实都可以的。地方规定可以做一些特殊的管理要求,高出国家规范都是可以的。批方案和工规证的时候是不封闭的,到核实的时候也是要求不封闭,如果封闭了,要求恢复到按图施工,这个没有啥问题的。

核实交付后,居民要自行封闭,就会导致建筑立面上乱七八糟的,这个时候应该物业和城管部门去管理。

有些地方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在规划设计方案时做了一个不封和封闭的效果图,核实前要求必须不封闭,交付后居民可以选择封闭,当时样式外观必须按照当时确定的全封效果图来实施,这样避免一部分乱象。

禁止封闭阳台的规定写入地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针对开发商和设计单位,不能用于管理交付后的自行封闭,不然涉及到和城管部门的关系。

山东这里基本都是半面积阳台。可以,比如北方不适合做开敞阳台,要求开敞阳台的按照全面积计算,或者不得设置。加在地方的技术管理规定中就行。

在设计方案阶段就要求明确阳台是否封闭,如不封闭,后期如果有封阳台的情况,直接拆除。

地方规定,我们这沿街建筑阳台必须封闭,不沿街的可以不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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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问题# 临街商业批方案的时候是否会明确要求对方设置独立专用烟道?

------社群讨论------

因为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时候,开发商和设计单位会回避后续商业会做餐饮的问题,所以只说是商业建筑,而在规划专业里独立专用烟道是设备,不考虑。审图办、城管、环保等部门在整个报建过程都是不管这个的,只有到确定做餐饮了,商业应该自行考虑设置,如果不设置,后续周边群众矛盾不断,自行负责,从政府管理角度目前没有看到有好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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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问题# 粮管所 属于什么类型?机关团体吗?用地性质是什么类型?

------社群讨论------

发改局下属单位粮食局的下属单位,事业单位。

行政办公用地A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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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问题# 天然气管道已经埋设了,现在人家办理经营许可证来补办手续,怎么处理?

------社群讨论------

基本都是央企国企的项目,补一个同意其线性走向定位的规划意见给他们就好了,后面反正没有土地权属,不能向下走了。然后抄告一下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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