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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已经2025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日 《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补充规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24〕19号)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程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4〕35号)的要求,为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加强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地位与作用、适用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位与作用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是成都市详细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沿线用地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查审批等工作。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近期建设规划线路,应逐线开展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线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开展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制。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采用城市轨道快线系统的市域(郊)铁路和低运量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包括国家铁路、城际铁路。 三、编制内容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发挥引导和约束作用,研究确定轨道线路走向、敷设方式、车站布局和线站主体结构边线,划定规划管控线;研究确定通道、出入口、无障碍电梯、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数量、位置和布局,划定规划管控线。经审定的主变电站、外电通道可根据需要纳入轨道交通详细规划。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控规”)及镇村规划为依据,按线路编制带状图则,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管控附加图则纳入城市控规。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的,应同步开展用地规划调整论证,并完成相关规划调整工作。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应适应轨道交通项目特点,采取刚弹结合的管控方式;应满足轨道交通设施的空间规模需求,统筹协调各类市政管线、河道和交通设施;应厘清各类权属关系,尊重权属利益,统筹布局地面附属设施;应优先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与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应充分考虑设施布局对街道空间、慢行环境的影响,提升整体空间环境品质。 四、编审程序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编制和管理,由市政处牵头负责,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协助编制。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编审程序包括新编、局部调整、优化、核定和实施深化5类。 (一)新编程序 轨道交通线路首次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参照城市控规新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1.初步审查。市政处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2.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审查,局务会审定。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与控规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可合并会审。 3.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4.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二)局部调整程序 局部调整程序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因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片区用地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对线站位方案进行调整路由、增加站点、减少站点等重大调整的,不适用于用地布局调整面积占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城市控规修改情形; 2.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涉及调减公益性用地的; 3.其他经认定符合局部调整程序的情形。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参照城市控规局部调整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相关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市政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3.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审查,局务会审定。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与控规业务办公会、市国土空间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与市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可合并会审。 4.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5.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三)优化程序 优化程序应符合以下原则: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突破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不突破安全、军事、保密等相关要求及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管控要求;确保公共配套设施规模不减少、服务能力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 优化程序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对线站位在原路段、原街区进行调整,超出规划管控线范围的; 2.对车站沿线路方向不超过相邻街区范围内进行调整的; 3.对附属设施的数量、位置和布局进行调整,超出规划管控线范围的; 4.因轨道交通设施布局引起用地发生调整,不涉及调减公益性用地的; 5.其他经认定符合优化程序的情形。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优化程序参照城市控规优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相关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初步审查。市政处对优化方案进行初审,涉及用地调整时,详规处同步初审。 3.市局审查。市政处牵头组织局市政交通规划业务办公会审查。涉及用地调整时,局市政交通规划、控规业务办公会可合并会审。 4.公告。将方案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可与市局审查同步开展。 5.报批和公布。由市局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在市局官方网站、成都规划馆公布。 (四)核定程序 核定程序适用于对已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表达错误等技术问题进行修正勘误和完善。 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程序参照城市控规核定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1.市政处研究后能够直接核定的,提出核定意见。 2.市政处研究后无法直接核定的,交由技术支撑单位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方案。 3.市政处审定核定方案。 (五)实施深化程序 实施深化适用于在符合轨道交通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对轨道交通线站主体、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结构边线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1.对线站主体的结构边线在规划管控线范围内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2.对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结构边线在规划管控线范围内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线站主体、附属设施可分阶段进行实施深化。 实施深化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参照城市控规实施深化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5)。 1.申请编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方案审查。市政处对深化方案进行审查。 3.入库维护。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作为实施深化的管理平台,市政处将成果纳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 涉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即“8+2”区域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定后,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优化、实施深化和核定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权开展,其中优化方案由区(市)县、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审查并报批。“8+2”区域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成果均应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政处入库。 五、其他事项 (一)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优化方案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二)根据相关规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结构边线不进行公告和公布。 (三)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涉及环城生态区、兴隆湖区域、三岔湖区域及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等区域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城市绿线调整的,按城市绿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村规划调整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按《成都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局审查阶段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有重大调整并明确需重新公告的,应重新公告。 (五)涉及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相应要求的,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局部调整方案在报送市局审查前,应依管理权限征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六)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实测资料,纳入《成都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一张图》管理。 (七)本规定中的“8+2”区域包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本规定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1.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新编流程图 2.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流程图 3.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优化流程图 4.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核定流程图 5.城市轨道交通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