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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一段话简介(可不填)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苏州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 (试行)》,自文件发布后新出让公告地块适用。该要点旨在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市场活力,涵盖多方面内容,如鼓励提升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符合条件的阳台、空中庭院等可按规定计算容积率;丰富起居空间形式,部分住宅可设置挑空空间且不限层高;支持高水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多种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及设施不计入容积率;还有鼓励多样化停车形式、合理利用住宅底层公共空间、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与轨道交通设施互联互通等,同时要求相关功能空间在图纸上规范表达 ,并将开展实施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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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近期为进一步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以住房品质提升推动住房供给侧改革,苏州市发布《苏州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指导当前阶段我市住宅审批管理工作。与容积率相关的内容整理如下。(2025年4月21日) 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18%的部分,可按1/2计算容积率。 位于高速、高架、铁路、主干道等沿线,以及有城市风貌和界面管控等特殊要 求的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立面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 该封闭式阳台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和房屋建 筑面积。 高层住宅建筑(≥10层)每户可设置一个空中庭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为悬挑结构,至少有两个相连的开敞面,开敞面无围护墙、柱,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 地块内按新建住宅区相关要求配建,且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居家养老、托育、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为提升小区生活宜居度、便利度,鼓励结合小区出入口、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住宅底层等空间增配物业服务用房,提供快递收寄、便民零售、便民餐饮、体育健身、会客交流等邻里共享功能,增配的物业服务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新建小区内设置的充电自行车棚、公厕、垃圾房、配电房、开闭所、水泵房、门卫室、智能快递柜顶棚等公共配套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独立设置的可不计入建筑密度。 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的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容积率。采用独立式停车楼的项目,建筑密度计算为除停车楼以外的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范围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多层及以上住宅建筑(≥4层)的底层空间,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计入容积率:仅设置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公共门厅、满足不计容条件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开敞且仅用于小区公共活动、通行、停车等功能的架空空间。 为提高居民室外活动舒适度、便利度,可在小区内设置风雨连廊,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公共活动空间相互连接。连廊开敞不封闭、对居民无条件开放,且宽度不大于 4.5 米的,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鼓励项目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与轨道交通设施结建、连通、一体化设计。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通道等设施造成建筑面积增加,且建成后移交的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另外,《技术要点》还对建筑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计算,以及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等作出了规定。以上意见适用于本文件发布后新出让公告的地块。
## **提升半开敞空间** - 阳台面积不超18%部分按1/2算容积率 - 特定沿线封闭式阳台按1/2算容积和面积 - 高层每户设空中庭院有条件不计容积率 - 底层住宅满足条件可设室外庭院 ## **丰富起居空间** - 小于10层住宅设挑空空间不限层高 - 挑空位于特定位置且有面积限制 ## **配套公共服务** - 部分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不计入容积率 - 增配物业服务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 多种公共配套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 **多样化停车形式** - 特定停车楼及坡道不计入容积率 - 半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可作停车空间 ## **其他鼓励措施** - 多层及以上住宅底层特定空间不计容积率 - 符合条件风雨连廊不计容积率和密度 - 与轨道交通设施互联互通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