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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要求,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强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管控 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审批。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规模,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各市、县(区)要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台账(详见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情况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报批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预警。 二、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一)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以县域和市辖区统筹优化为主、市域统筹优化为辅,自治区可适当统筹优化。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6.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二)程序及要件。 1.方案编制。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利益相关人的,还应当组织听证或征求利益相关人员意见。 2.提出申请。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跨县域或市辖区范围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入方县(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调出方县(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申报要件包括: (1)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含部门及专家论证意见、举证材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利益相关人的,还应提供听证情况或意见征求情况); (2)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光盘)。 3.提请检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请自然资源部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进行检验。 4.下发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经自然资源部检验通过后,在县域或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更新数据汇交成果启用函,将矢量数据下发相关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县域或市辖区范围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更新数据汇交成果启用函,向相关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矢量数据。下发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作为地方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其他要求。 1.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调入地块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交叉重叠; 2.调入地块尽量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宁自然资发〔2019〕324号)相关规定,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报批申请;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采煤塌陷区及油井密集区、大遗址保护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3.局部优化后的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应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和管理,调入用地原则上应与原城镇开发边界集中连片; 4.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经批准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区域,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5.城镇开发边界内已依法依规批准、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三、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关于在用地要素保障中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144号)履行论证程序,论证结果作为用地报批合规性审查的依据之一。 四、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市、县(区)要严明工作要求,依据本细则统筹做好辖区城镇建设用地安排,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规范管理。申请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明确的数据内容和格式要求制作矢量数据包,确保数据完整性、空间数学基础与数据格式正确性、标准符合性、图数一致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卫星遥感影像等监管手段,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 附件: 1.城镇开发边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管理台账模板 2.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请示文件模板 3.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模板 4.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合理性论证报告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