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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23〕50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包括10个方面,分别为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规划管理、改造方式、改造流程、地价标准、出让年限、批后监管、激励措施和其他事项。具体是: (一)适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已纳入漳州市低效用地数据库且不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低效工业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单宗或多宗相邻地块进行再开发改造。 (二)申请条件。共5条,明确规定“工改工”项目申请需同时具备符合规划、不涉及近期重点项目、市政道路项目用地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8年、产权明晰、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及改造后相关指标可达到属地政府规定等5个条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规划管理。共2条,从配套设施比例、用途合理转换2个方面,放宽指标限制。 (四)改造方式。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可采用现状保留、局部改造、全面改造等3种改造方式进行项目再开发建设。 (五)改造流程。共6条,明确“工改工”再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申报、联合审查、规划调整、签订合同、建设许可、竣工验收6项流程办理。该点简化了项目办理程序,推动审批效能提速。 (六)地价标准。一是分类明确补缴地价的情形;二是明确项目地价补缴方式及计算规则。 (七)出让年限。明确各类项目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规则。 (八)批后监管。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和责任,有利于解决前端准入与后端监管衔接不够问题,为政策落在实处提供了有力支持。 (九)激励措施。提出各地可自行制定奖补措施,鼓励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十)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实施期间若颁布的新规定(规范)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规范)执行。由漳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 政策背景与目标 - 依据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意见推动产业发展 ## 适用范围与条件 - 明确适用于特定低效工业用地改造 - 列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造的条件 ## 规划管理规定 - 说明改造项目配套设施比例要求 - 阐述用途合规转换的条件与程序 ## 改造方式介绍 - 现状保留改造的具体方式 - 局部改造的实施方式 - 全面改造的操作方法 ## 改造流程详述 -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和流程 - 联合审查的参与部门和内容 - 规划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 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协议内容 - 建设许可的办理依据和手续 - 竣工验收的流程和标准 ## 地价与出让年限 - 规定不同改造情形的地价标准 - 明确各类改造方式的出让年限 ## 批后监管机制 - 建立多阶段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 明确各部门在监管中的职责 ## 激励措施说明 - 县级政府可制定提容增效奖励标准 ## 其他事项交代 - 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意见 - 实施意见的有效期及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