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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 (一)国家、省提出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作为规划许可依据等要求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明确,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指导……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对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暂不编制规划。《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提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进一步规定,要进一步提升村庄规划通则管理覆盖面,对历史上已编制的各类村庄规划当前已不适用,且所在村庄当前不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无条件、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在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设立“通则式”规划管理专章、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单独或几个行政村联合制定“通则式”村庄规划管控要求等多种形式,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珠海市部分村庄规划已过期或不适用,根据国家、省要求探索“通则式”规划管理 目前,珠海市部分村庄规划已过期(期限至2020年),部分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因未能有效衔接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因深度不足已不适用。这些村庄近期新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迫切性、必要性不强,为切实提高对该类村庄的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健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保障农民建房、公共设施补短板及少量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建设需求,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珠海实际,我局研究制定《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一)《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三)《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 (六)《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2号) (八)《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3〕2202 号) (九)《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4〕1947号) (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73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7月至10月,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梳理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赴各区开展前期调研和征集意见,起草形成《规定》。 2024年11-12月,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征询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征询专家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后,于12月中旬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一条,具体包括总则、用地管理、弹性管制、建设控制、风貌管控、程序要求和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位作用。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和跨城镇开发边界且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仍按村庄建设用地管理、不进行城镇开发建设的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并符合以下条件:历史上已编制的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当前已不适用;当前不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或无条件、暂不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本《规定》是上述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二)提出村庄用地管理要求。一是提出乡村建设要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要求和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要求。二是对农村住房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分别提出管控要求,明确农村住房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乡村公共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统筹布局,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和复合利用;乡村产业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三是明确鼓励开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明确用地弹性管制规则。提出在不突破国土空间底线管控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村庄安全问题、不影响村庄公共利益及村庄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土地管控弹性,允许用地功能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引导各类土地高效利用和设施合理布局,并明确了用地功能调整的具体类型、情形以及留白用地的使用规则。 (四)提出用地建设控制要求。规定乡村建设项目应结合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控制指标,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并从用地建筑退让、建筑间距控制、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建筑高度、地坪标高、停车位配建指标等方面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五)提出乡村风貌管控要求。明确乡村风貌应落实《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和已批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其中,农村住房建设风貌应尊重村民意愿,乡村公共设施建设风貌应体现岭南特色,乡村产业建设风貌应与生产经营产业内容相匹配。 (六)提出规划审批程序要求。细化提出适用本《规定》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乡村建设项目,符合一定情形的,可直接依据《规定》,或在《规定》基础上编制规划管理图核发规划许可,并对规划管理图的类型、适用用地类别和内容进行规定,列明具体审批流程要求。 (七)附则。规定解释权、试行时间和实施评估等内容。
## 总则 ### 制定目的 ### 适用范围 ### 定位作用 ### 规划管理原则 ### 特定区域 ## 用地管理 ### 底线管控 ### 村庄建设边界及总体要求 ### 农村住房用地管理 ### 乡村公共设施用地管理 ### 乡村产业用地管理 ### 设施“平急两用” ## 弹性管制 ### 总体要求 ### 用地功能调整类型 ### 用地功能调整情形 ### 留白用地使用 ## 建设控制 ### 总体要求 ### 建筑退让 ### 建筑间距控制 ### 容积率等指标控制 ### 地坪标高控制 ### 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 风貌管控 ### 总体要求 ### 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 ### 乡村公共设施风貌管控要求 ### 乡村产业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 程序要求 ### 总体要求 ### 规划管理图类型及内容 ### 程序 ## 附则 ### 适用范围确定 ### 解释部门 ### 试行时间及有效期 ## 附件 ### 用地性质混合和变更转换一览表 ### 乡村产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适用情形及审批依据一览表 ### 规划管理图制图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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