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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应急、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证监局、林业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绿色矿山名录库,监管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等执行情况监管,组织开展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业管理,指导矿山企业节约能源,引导矿山企业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 (四)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有关资金保障。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企业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评价及闭库治理销号、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等。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绿色矿山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地方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八)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九)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督促全省银行保险业机构积极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十)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十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矿山占用林地定额,审核矿山占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监管,依法查处矿山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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