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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端牢饭碗,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2023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相关部委,着手研究耕地保护新政。今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重点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等指示。9月27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在积极对接自然资源部、充分沟通省级有关部门、调研听取市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联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4日正式行文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9条,其中4条意见采纳,10条意见部分采纳,5条意见未采纳。部分意见在《通知》中修改完善,部分意见将在下步制定配套政策时予以吸收,未采纳意见已做出说明。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严控占用耕地行为,压实占补平衡责任、改革占补平衡管理,统筹补充耕地实施、建立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强化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加强新老政策衔接,稳妥推进占补平衡改革等四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是严控占用耕地行为,压实占补平衡责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控耕地不合理流出,引导非农建设少占或者不占耕地。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除国家规定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充”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二是改革占补平衡管理,统筹补充耕地实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对各类占用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切实做到县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稳定耕地总量为基准,各县(市、区)现状稳定耕地净增量,作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严格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跨市调剂为辅、省级统筹适度补充”原则,调整完善补充耕地区域统筹制度。 三是建立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强化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用于补充耕地报备和挂钩使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按规定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鼓励各类实施主体优先按照项目化方式实施补充耕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后,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原则,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报备入库。 四是加强新老政策衔接,稳妥推进占补平衡改革。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转至全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并相应上调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各地在挂钩非农建设项目时,优先挂钩储备库中结转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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