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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浙江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占补平衡,不能成为简单的数量平衡,必须实现质量平衡、产能平衡,决不能再搞“狸猫换太子”的把戏。2023年7月20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加强耕地保护和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今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重点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等指示。9月27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我厅根据中央和两部委文件精神,结合初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要求,初步完成《办法》起草。11月26日,我厅正式行文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9条,其中采纳意见10条,未采纳意见29条。通过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补充耕地选址、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入库、补充耕地出库、补充耕地管护、其他等七部分26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补充耕地选址和实施。明确了补充耕地的来源和选址要求;鼓励项目化实施补充耕地,对项目化实施的补充耕地,进一步明确立项、实施、验收流程等要求。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责分工。 二是补充耕地入库和出库。明确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入库、动态监督、核销出库,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水补水”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各市、县(市、区)本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 三是补充耕地管护。明确了补充耕地要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等后期管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四是政策衔接相关要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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