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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有序推进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国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适用范围 “通则”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村庄范围。具体适用范围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8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编制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求,引导乡村地区统筹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利用活动。 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开展建设活动,强化底线约束,落实底线管控。 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控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深入挖潜存量村庄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分类有序落实乡村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掘乡村资源资产优势,引导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空间布局优化,延续原有村庄空间肌理,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格局,体现地域乡土特色,塑造美丽乡村风貌。 1.4 数据基础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以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审批、基础测绘、遥感影像、地形数据以及实地调查等数据为补充。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数据标准。 第二章 工作程序 2.1 工作组织 “通则”的编制范围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镇(乡、街道)为基础单元统筹确定。县(市)可以全域、多个乡镇(街道)或单一乡镇为范围编制“通则”。其中,以全域或多个乡镇(街道)为范围编制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单个乡镇为范围编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编制,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由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通则”编制工作方案,加强统筹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2 编审要求 “通则”编制应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及时开展驻村调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通则”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通则”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3 成果管理 “通则”应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文本、图件、附表等规划成果应在获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4 实施监督 (1)规模控制 “通则”实施过程中,各地应严格管控约束指标,确保规划期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红线保护面积不减少,县(市)域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通则”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 (2)公众监督 “通则”批准后,各地应将成果中关于农村居住用地、乡村建筑风貌管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等指引要求和重要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强化基层规划意识,促进村民自治,创造共建美好家园的氛围。 (3)过程监管 “通则”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通则”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2.5 评估调整 “通则”批准后,各地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简化放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对“通则”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第三章 调查分析 “通则”编制前,应针对乡村地区的资源现状、建设需求以及管理政策等情况开展详细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可采用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和访(座)谈等形式开展。 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地区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社会发展基础等基本情况,现状土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村庄布点以及分类管控要求,农户建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等建设需求,农村建设管理规定等配套政策。 第四章 主要内容 “通则”主要包括“五线管控、四区准入、五类指引、一套图则”等内容。各地可以通过“四表一图”的形式,按照“指标控制、分区准入、分类引导、规则通用、简图通览”的要求,对乡村地区的开发保护利用活动进行实施管理。 4.1 控制线传导 依据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落实基本控制线和其他空间控制线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村庄建设边界等。 其中,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当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涉及新增用地的农民建房,一般不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 4.2 约束指标 传导上位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量化指标。按照国家、省的总体要求,根据地方特点,明确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指标,因地制宜增补地方特色指标,并按要求形成附表1。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落实规划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等方式落地建设。对规划期内通过复垦等方式实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可提留不超过20%的规模补充用于乡村新增潜力空间的预留指标。 4.3 分区准入规则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以及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各用途分区的规划管控要求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控制线、功能、布局、指标和名录“五位一体”的传导规定,并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要求,制定各分区内允许、限制、禁止各类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则,具体可参照附表2。 4.4 明确五类指引 (1)农村居住用地指引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分类和布点要求,各地可以根据需求明确自然村的村庄类型(集聚建设类、整治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搬迁撤并类),依据户均宅基地、人均村庄建设用地等指标要求,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的建设标准。 (2)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引 在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的前提下,利用村庄的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协调好村庄与周边山、水、林、田、园、塘、草、湿等自然景观资源的关系,注重传承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村庄建筑管控和风貌指引要求,提出村庄建筑面积、间距、高度、建房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3)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引 落实乡村振兴高标准、新需求,促进城乡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按照村庄与城市的关系紧密度不同,结合村庄类型,分类提出不同村庄公共和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和标准。 (4)乡村三产融合用地指引 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产业链条,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分类提出用地规模、布局和配置标准。 (5)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指引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要求,在通则中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各村域范围内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区域,分类提出不同村庄综合整治修复要求和措施。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其他重要项目的用地规划指引。 4.5 提出规划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通则明确的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高度、临距退让、配建要求、风貌控制等准入指引和管控要求制定附表3。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地区建设管控的需要补充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控制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通则明确的准入指引和管控要求补充编制重点区域图则,细化规划管控要求。图则示例附后,具体编制要求由各地自行规定。 对暂时未纳入附表4的项目类型,可在明确行业建设标准、具备统一进行建设管理的条件后,按照尊重本地区乡村地域风貌特色和村民实际需求的要求,制定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规划条件设置要求纳入“通则”管理。 注:本图为仅为示例。控制线的制图规范参照《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执行。 第五章 成果要求 “通则”编制成果一般应包含“一册一图一表”,“一册”指文本(含附录);“一图”指图集(可按需确定图纸);“一表”指附表。 “通则”涉及的相关控制线、用途分区等数据应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村庄规划管理需要,将需要特别管控的地方特色控制要求以矢量数据等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控。 5.1 文本 包括文本条文、附录。文本条文应符合本要点要求,表述准确规范、言简意赅,体现管控重点,需进一步解释的内容可在附录中补充说明。 5.2 图集 图集包括: (1)县(市、区)域管控图则 规划用途分区和分区规模指标分配,以及其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需进行管控的要素。 (2)分镇(街、片区、行政村等)管控图则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重点表达规划用途分区划定情况和分区规模指标表,以及其他乡镇范围内需进行管控的要素。需特别管控的区域可进一步绘制以片区或行政村为单位的细化图件。 (3)其他“通则”管理需要的图件。 注:本图为仅为示例。用途分区及控制线的制图规范参照《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围规范》执行。 图 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图则示意 5.3 附表 附表应包括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规划要求设置要求一览表。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管控需要的规定附表。 (1)附表1 村庄规划管理核心指标表 “通则”必须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除本表中的指标外,可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增加其他指标。指标层级与“通则”编制范围保持一致,可按需细化分解。 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应确保“通则”编制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不高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村庄建设边界规模:“通则”编制范围内村庄建设边界面积,应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面积不高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规划预留指标:“通则”编制范围内规划预留的乡村建设指标应不超过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的5%。 (2)附表2 分区准入规则一览表 明确各规划用途分区准入规则,各地应在本表项目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具体的村庄建设项目,细化各项目的分区准入规则,并按以下分类填写准入要求:√(原则上允许准入),×(原则上禁止准入),o(限制准入)。 注:上表内的准入要求为一般情况下的原则性准入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地区各建设项目的实际管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附表3 规划要求设置一览表 明确直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的村庄建设项目相应的规划要求,给定各项要求的具体数值或管控原则。其中 ● 为一般应设置,o 为可以设置,- 为可以不设置。 (4)附表4 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明确各类型项目的村庄规划许可依据,各地应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适用范围(试行)》,结合本地区村庄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补充完善具体建设内容,并按以下分类填写规划许可依据:√(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 (需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后作出许可),x(不适用“通则”)。 附表见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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