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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厦门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我市国土空间信息汇聚和管理应用,规范国土空间信息入库和更新流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土空间信息汇聚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动态管理、共享应用的原则。 第二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汇聚单位)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和信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向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归集国土空间信息电子数据成果,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提高国土空间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国土空间信息汇聚按汇聚时间分为集中汇聚和平时汇聚,集中汇聚每年一次,平时汇聚根据需要进行,汇聚流程包括启动汇聚、质量自检、信息提交、信息审核、信息入库、信息更新、共享应用等环节。 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年7月底前发函汇聚单位,启动集中汇聚;汇聚单位收到信息汇聚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信息汇聚。 如有应急汇聚需求的,汇聚单位可发函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汇聚申请,启动平时汇聚流程。 第五条 汇聚单位应于汇聚前开展信息质量检查,对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汇聚单位提交信息途径如下: (一)非涉密的国土空间信息,应当通过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启动入库流程,由市多规办统一收件,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须按照保密程序采取离线汇聚方式完成。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聚信息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内容包含汇聚信息名录是否齐全、信息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等。 对符合要求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接收,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汇聚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直至汇聚信息符合要求。 第八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和信息标准规范要求,将符合要求的国土空间信息纳入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经统一处理后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并同步更新信息清单。 第九条 汇聚单位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中明确的更新周期开展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有关内容归集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实时汇聚至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供全市各部门共享、调用。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信息的汇聚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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