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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试行) 合自然资规发〔2024〕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总基调,准确把握我国住房发展已从总量短缺转为结构性供给不足、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发展趋势,以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为契机,提供多样化高质量住宅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型住房的需求。 二、概念及适用范围 立体生态住宅是将绿色生态理念融入城市建筑,通过设置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等立体绿化措施,将空中花园与现代建筑相结合,建筑材料和建造方式符合绿色建筑理念的高品质住宅。 (一)户属空中花园:指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空中花园,与住宅套内空间连接,宜设置在每套住宅的起居室外或建筑转角处。 (二)公共绿化平台:指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与住宅公共空间连接,供全体业主共享的公共平台,沿开敞面宜设置绿化。 (三)试点条件 1.已确定为试点的地块,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上市地块出让条件中明确作为立体生态住宅试点项目;非试点地块,可以规划建设立体生态住宅。 2.立体生态住宅应为建筑高度不宜超过54米的改善型住房,户型套内面积(不含公摊)在120平方米及以上,每户至少设置1处户属空中花园。 (四)试点区域 在市区范围内重点选取一些区位条件好、资源环境优越的近期拟上市地块开展试点。具体地块结合片区策划综合考量选取,报市规委会前置审查。 三、技术审查要点 (一)户属空中花园。除满足与住宅套内空间连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户户属空中花园总投影面积不应小于28平方米,不宜大于50平方米;户属空中花园和阳台(含生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面积(不含公摊)的40%。 2.户属空中花园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应为2个及以上住宅自然层。 3.户属空中花园进深不宜大于6米。 4.户属空中花园四周应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连续开敞面应不少于周长的40%。开敞面不得设置围护墙体,不得封窗,仅可设置栏杆(栏板),便于直接采光通风。位于建筑凹槽内的,不视为开敞面。相邻套型、单元、楼栋通过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视为开敞面。 5.户属花园设计应充分考虑住户私密性及安全防盗要求,必要时应设置视线遮挡,满足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二)公共绿化平台。除满足与住宅公共空间连接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全体业主共享。 2.公共绿化平台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应为2个及以上住宅自然层。 3.公共绿化平台不得与户属空中花园相邻设置。 4.公共绿化平台应具有多个不封闭的采光通风面。采光通风面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公共绿化平台周长的三分之一,中间不得预留后期可改造增设楼板的围护结构或横竖向结构构件。 (三)绿化种植要求 立体生态住宅种植绿化应因地制宜选用本土树种,应以灌木为主,适当种植小乔木。 立体生态住宅的户属空中花园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40%;公共绿化平台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0%。 立体生态住宅的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宜通过结构降板设置下沉土池,种植覆土厚度平均不应小于0.5米,若种植小乔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8米,并设有灌溉、排水系统。 (四)计容和产权 1.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在满足技术审查要点第(一)、(二)、(三)款的前提下,不计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2.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在满足技术审查要点第(一)、(二)、(三)款的前提下,不计入人防配建面积基数、不计入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面积基数、不计入配套设施配建面积基数。 (五)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1.立体生态住宅绿地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2.立体生态住宅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标准计算,允许试点项目适当提高建筑密度,且符合规划条件。 3.公共绿化平台的绿地部分计入绿地率统计,且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六)建筑间距控制 1.地块内立体生态住宅之间的间距及建筑面宽按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投影进深尺寸的二分之一范围线进行计算。 2.立体生态住宅与地块外建筑及与地块内非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的间距,以及立体生态住宅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等退距应按照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的最外边缘计算。 3.消防和安全距离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日照管理要求 建筑日照应当符合合肥市现行的日照分析规则,且考虑公共绿化平台和户属空中花园的自遮挡影响。 (八)其他要求 1.立体生态住宅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同步提交户属空中花园及公共绿化平台的景观绿化专项设计方案至市林园局审查,方案应充分考虑绿化种植方式、防火、防坠落、防台风和各类极端天气等防护措施,鼓励防护措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 2.户属空中花园及公共绿化平台的景观绿化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精装交付。 四、实施监管 (一)明确责任分工 为更好管控立体生态住宅规划建设,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具立体生态住宅项目试点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立体生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立体生态住宅建设实施中的建筑验线、规划核实、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立体生态住宅施工图审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公共绿化平台的管护。 4.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审定立体生态住宅户属空中花园及公共绿化平台的景观绿化专项设计方案,推荐适合在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种植的本土绿化苗木品种目录和养护标准,指导后期绿化实施,并负责把关景观绿化核实验收。 5.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查处。 (二)规范销售及使用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建设、销售,并及时、准确地向购房者及物业管理单位说明关于户属空中花园、公共绿化平台用途,严禁误导性宣传。房屋销售合同应当明确户属空中花园的用途、购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维护义务,并取得购房业主不私自改变用途的承诺书。建设单位及业主应按照规划要求使用、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封闭、擅自破坏占用户属空中花园、公共绿化平台。 (三)严把竣工验收关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要将户属空中花园、公共绿化平台等特有部分及绿化实施情况应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再享有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建筑间距不足等问题按违法建设处理。 (四)做好验收后监督管理 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监管,严格查处户属空中花园、公共绿化平台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封闭、擅自破坏占用,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移交处理。 (五)加强物业服务管理 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公共绿化平台的管理与服务,确保建筑外立面整体效果和居住区品质。 五、其他事项 1.市区外围的其他区域,可按照市域规划统筹要求,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执行。 3.本通知自2024年4月23日市规委会第十二次专题会后试行,有效期1年。试行期满后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情况修改完善后再行推广。 4.2024年4月23日之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方案尚未审批的存量开发项目,如需申请开展试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申请,依程序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试点。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