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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赋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州)、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州)、县(市、区)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含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将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次授权和委托仅针对需要将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需要将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审批事项,不在授权和委托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地的用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六、各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厅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