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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鄂土整办函〔202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结合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省委办公室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2〕23号)、《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评价内容与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效益指标情况等四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及分值,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进行绩效评价。 1. 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到位率等进行评价。 2. 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优化情况、产业培育和发展情况、生态宜居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等进行评价。 3. 项目管理情况 主要对项目机构和制度建设、宣传引导、进度管理、合规管理、监督管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4. 效益指标情况 主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值分别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20分、目标完成情况50分、项目管理情况20分、效益指标情况10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评价方式与程序 全省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评价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价。项目整体验收时,同步开展项目终期绩效评价。 (二)评价程序 1. 绩效自评。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评时按照设置的评价内容及指标,进行打分,将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包含附件1、2所列资料)报送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2. 绩效复核。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复核,绩效复核合格的,形成复核报告,连同县(市、区)绩效自评资料一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绩效评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补,指标交易、项目升降级以及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进度快、效益发挥明显、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项目升级为省级项目。对实施进度慢、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项目降级为市级项目。 地方在项目实施中主动申请撤销项目的;省级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中发现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自项目备案之日起1年内未正式确定社会资本方且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中存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情节严重并整改不到位的,调整出备案名单。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参加项目绩效评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2.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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