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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城〔2024〕1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体检的工作指导,规范城市体检的工作组织模式与工作流程,深化成果应用,建立完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城市体检工作成效,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城市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2日 福建省城市体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等相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开展城市体检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及县级市城市体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体检对象包括建成区、市辖区内的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体检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构建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城市自体检、城市专项体检、城市第三方体检、结果应用等。 第五条 城市体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找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坚持目标导向,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 强化结果应用,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补齐城市建设发展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整治体检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巩固提升”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开展城市自体检要坚持城市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构建省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加大城市体检工作培训力度,制定、修编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和督促,推动各地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汇聚集城市体检成果并编制综合报告。 第八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城市自体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遴选第三方专业团队,根据实际需要出台技术标准,推进城市体检工作;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要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做好城市体检工作;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城市体检数据采集和分析诊断,汇聚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城市体检报告。 第九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检成果经城市政府同意后应按规定提交至省住建厅。 第十条 城市第三方体检由上级住建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全国城市体检样本城市由住建部组织开展,省级城市体检样本城市由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体检工作。 城市自体检和城市第三方体检的专业团队原则上不应为同一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体检工作可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城市体检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自体检应依据省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工作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内容包括体检范围划定、指标体系构建、数据采集与处理、社会满意度调查、城市体检报告编制等。 第十三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组织第三方专业团队划定不同层级体检范围。住房、小区(社区)体检以社区为统计单元统筹开展,未有小区物业的地区按照人口规模划入统计单元;街区体检结合现有街道行政边界开展,衔接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城区(城市)维度以城市建成区为统计单元,部分指标的数据采集范围可拓展到市辖区和市域。 第十四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在省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新增特色指标,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城市自体检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安排、部门协调、街道分配、社区执行、物业协助、居民参与、专业机构支撑、技术团队负责”的原则,采集与处理城市体检数据,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体检数据采集机制。 第十六条 城市体检重在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住房、小区(社区)体检要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配套设施短板以及小区安全、环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街区体检要充分考虑街区功能定位,衔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设施设备运行安全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 城区(城市)体检要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治理,同步围绕居民生活便捷度、城市建设运行管理安全性等方面,找准短板弱项。 第十七条 社会满意度调查由城市自体检专业团队与城市第三方体检专业团队独立开展,全面了解群众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查找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时,可通过线上和线下多渠道、多形式,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第三方专业团队要对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诊断分析,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并在全面汇总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城市体检报告,提交城市住建部门。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城市体检报告进行论证,并在征求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将体检报告报城市政府。 第十九条 城市住建部门应结合城市体检、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等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城市体检信息平台(模块)。 第二十条 城市住建部门应依托城市体检信息平台(模块),汇聚城市体检数据、体检形成的问题清单、整治建议清单、工作进度等数据,并按照规定做好数据保存管理、动态更新、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实现体检指标可持续对比分析、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城市体检工作调度指挥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专项体检可结合城市自体检同步开展,鼓励各地根据城市治理实际需要,参照城市自体检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城市专项体检工作。城市专项体检应重点围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领域开展,可与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园林城市创建等国家部委开展的评估工作相衔接,同步考虑我省住房安全保障、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城市第三方体检工作内容包括对各地城市自体检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团队、工作进度等方面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提出建议;校核城市自体检数据和结论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综合评价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统筹全省城市建设领域的发展优势与问题短板,谋划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及抓手。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城市体检提出的问题清单分解至相关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 第二十四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要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谋划生成城市更新项目,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城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完善城市体检监测评价机制,将上一年度城市体检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纳入本年度城市体检工作中,逐年持续推进问题解决。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住建部门应不定期对城市体检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并对体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调度,推动解决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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