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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扎实做好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持续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加快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承接事项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不含武汉市中心城区)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同步承接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三、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权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管理工作,履行承接的省自然资源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职能,规范受理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申请,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使用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批次用地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签批意见印发批准文件,做好审批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备案。 (二)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证据提供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及时筹措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流程。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要求,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优化完善征地前社保调查及费用缴纳流程。 (五)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征前工作,组织开展用地报批资料组卷,履行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及公告、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规范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足额预存征地补偿资金及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做好批准用地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并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征前准备。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乡镇)负责,有关区级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动员部署,告知有关建设单位及被征地村集体(农场大队)征收转用准备情况,启动并规范开展征收转用前期工作。 (二)区级组卷。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重点对报批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征收范围、征地程序合法性、补偿安置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三)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区级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核费缴费。对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征收转用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凭证。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调库手续,30日内未完成缴费的,报件作退件处理。 (五)批准用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传缴费调库凭证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的文本格式编号并印制批文,按“鄂政土批(汉)〔年份〕**号”统一编号,采用“湖北省人民政府”红头样式印制,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1)”。 (六)批后备案及归档。用地审批完成后,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备案和归档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通过自然资源业务专网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地审批纸质档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是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严禁越权违规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委托审批范围及内容。持续改进和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效。 (二)严格规范管理。除保密需要外的建设用地报批,全部在监管系统中运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健全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措施,加强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和批后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地报批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作风建设。市直相关部门积极优化审查流程、压缩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效率,对各区履行征地程序、按期缴纳规费、落实报批要求等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用地单位对接联系,主动服务,督促加快前期工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申报、报件质量低、退件次数多等情形及时进行通报、约谈或者停批限批。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审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0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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