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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的《厦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有关要求,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厦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标准,综合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生产生活安全情况等评价指标,制定本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低效用地定义 低效用地,是指全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经属地政府(管委会,下同)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的城镇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包括城中村、低效工业(物流仓储)、低效城镇等类型。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应当权属清晰、主体明确。现状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二、认定标准 (一)城中村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城中村低效建设用地,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经属地区政府批准纳入《厦门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改造整治片区; 4.布局散乱、配套设施落后、存在大量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V级、石结构房屋,村集体有改造意愿的; 5.经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城中村用地; 6.其他经市、区政府研究确定为重点改造的城中村。 (二)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1.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2.已竣工2年以上,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以上或土地产出率低于现行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50%的; 3.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 4.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 6.因规划调整或实施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 7.经属地政府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三)低效城镇用地 1.低效居住用地 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存在50户以上的(属地政府可根据集中连片情况适度调整)连片居住片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用地: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经属地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改造整治片区;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或D级的、石结构房屋; (5)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V级; (6)经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城镇用地; (7)其他经市、区政府研究确定为重点改造的低效利用城镇居住用地。 2.低效商服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综合体、酒店、办公、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商服用地: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经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改造整治片区; (4)商服、酒店设施长期闲置的(具体闲置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5)单位用地营业额是否低于本市、区平均水平的40%(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核算); (6)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 (7)其他经市、区政府研究确定为重点改造的低效商服用地。 3.低效设施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设施用地: (1)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经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改造整治片区; (4)废弃或空置的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5)其他经市、区政府研究确定为重点改造的低效设施用地。 三、认定流程 (一)城中村 各区政府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管控规划(2021-2035年)》、《厦门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结合城中村实际情况,依据标准开展城中村低效建设用地认定工作。经认定为城中村低效建设用地的,综合考虑区域统筹、成片开发,研究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并报市城市更新暨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组织工信、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进行调查,依据标准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工作。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由属地区政府报市工信部门、市资源规划部门备案;经认定为低效物流仓储用地的,由属地区政府报市物流管理部门、市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三)低效城镇用地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低效城镇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组织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市政园林、文旅、教育、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对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公共设施等项目进行调查,依据标准开展低效城镇用地认定工作。经认定为低效城镇用地的,由属地区政府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为高效推进认定工作,各区政府可在以上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