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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址论证 (一)选址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各盟市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积极落实生态优先发展理念,禁止在生态脆弱或生态敏感的区域内开垦耕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违规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补充耕地项目的新增耕地。 (二)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来源主要为低效利用、闲置和未利用的非耕地类,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和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和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除耕地以外农用地。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拟整治为耕地的,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盟市政府组织相关地类部门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可纳入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范围。 平原地区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纳入补充耕地项目范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为耕地,调查时为非耕地(不含可调整地类);(2)已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3)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已征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4)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可行性评估论证。 (三)论证备案。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地类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认定为准,项目在立项前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并形成选址论证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依据,未经选址论证就立项并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开发未利用地大于1000亩的,需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源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意见,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区符合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可行性评估论证,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实施。旗县(市、区)申请自治区备案实施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万亩,对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旗县(市、区),备案实施规模可在此基础上增加50%。 二、项目立项审批 (一)规划设计的组织编制。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山区、丘陵区项目应当包含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项目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备案过程中已开展过论证的不需要重新论证)。 (二)规划设计的评审论证。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等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立项。对通过自治区备案和盟市规划设计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政府根据规划设计评审论证结论等批复立项。批复中应明确项目的承担单位,资金性质及来源,建设地点、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来源和投资金额。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招投标。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应当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二)项目实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执行。原批复设计中发生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投资金额确需变更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要求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全程监理。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和指导。盟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定期对本盟市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项目验收 (一)项目初验。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组织相关部门、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对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实地勘验,逐地块核实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和工程建设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步验收报告,报送盟市自然资源局。 (二)项目终验。盟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批复的规划设计(含变更设计)及其初步验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最终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通过验收文件。 (三)项目移交及卷宗存档。项目通过验收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设施等移交手续,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据立项、实施、验收的职责负责项目的卷宗存档。 (四)项目建设期监管。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批复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盟市验收。逾期未验收的,自然资源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确因盐碱地治理或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延长建设期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需提前进行延期申请。 五、项目监管 (一)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管护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强化利用监管,落实管护资金和管护要求,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严禁“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种植;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禁止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要防止撂荒、破坏、损毁等。 (二)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未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半年巡查一遍;对已完成地类变更的,每年巡查一遍;对项目区新增耕地指标已全部使用或核销的,纳入一般耕地进行管理。巡查时,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填报《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见附件)。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每年9月底前向盟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督促管护责任主体组织整改;难以整改的,应及时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盟市自然资源局。 盟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遥感影像等,研判补充耕地利用情况,对出现疑似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的,100%进行实地巡查;对未出现问题的,抽取不低于本地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30%的项目进行实地巡查。盟市自然资源局每年9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报送巡查情况。 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已入库项目新增耕地进行年度变更调查和影像内业核查,发现问题的按不低于问题项目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自然资源厅将核减对应指标。对自然灾害损毁的补充耕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原地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地方应及时申请扣减相应指标。 六、责任追究 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补充耕地数量或质量不实的;新增耕地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核定结果不实的;报备入库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利用监管不力导致补充耕地不实且无法整改的;对存在问题虚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巡查结果未如实反映问题,自治区级以上抽查、督察发现重大问题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自然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警示约谈,根据问题情况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和核减指标等措施,责令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允许项目备案入库、解冻指标使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自治区级以上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七、其他有关事宜 本通知所涉及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流程,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其他涉农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统称新增耕地),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新增耕地核定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293号)和《关于印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371)有关要求,按旗县(市、区)初核、盟市审核和自治区复核的三级核定形式,统一核定。各级各类项目形成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605号)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450号)同时废止;自然资源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盟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要求。 附件:XX 旗县(市、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1日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月,中央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对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作出系列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与自治区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内蒙古自然资源厅针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事项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项目选址论证、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监管、责任追究六个层面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与规定。 (一)补充耕地项目选址阶段。对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要求、新增耕地来源和论证备案工作作出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选址方面明确列出七项禁止条件,同时特别指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补充耕地项目的新增耕地;新增耕地来源方面严格限定类型,同时考虑到新增耕地来源的合法性,针对林、草地类,专门对当地政府部门提出具体把关工作事项及要求;论证备案方面,加强事前管理,规范地类认定,并将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的选址论证意见设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合理、合法、合规。 (二)项目立项审批阶段。《通知》中明确项目立项审批的工作程序与内容,从规划设计到规划设计的评审论证再到项目立项的顺序有序推进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工作。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提出需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项目规划设计要经过当地政府的评审论证;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要明确项目的承担单位,资金性质及来源,建设地点、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来源和投资金额等具体事项。 (三)项目实施管理阶段。《通知》中严格规范了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投资金额确需变更的,需要按照规定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项目验收阶段。《通知》将项目验收细化成项目初验、项目终验、项目移交及卷宗存档和项目建设期监管四部分。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初验工作,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终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项目验收后归档管理的内容,并对逾期未验收的情况,提出处置措施。 (五)项目监管阶段。《通知》从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两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旗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充耕地管护主体责任,严禁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各地要切实建立起补充耕地巡查制度,明确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巡查制度。 (六)责任追究。《通知》中明确提出六项问责情形。各地要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自治区级以上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三、《通知》的突出特点 《通知》从项目立项、立项审批到项目实施管理再到后续的项目验收、项目监管以及责任追究,全方位阐释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涵盖事项,详细说明每一项工作要求及具体内容。是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的“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严格补充耕地来源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和“强化补充耕地监管”等内容的进一步细化。 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理念,《通知》加强了对新增耕地来源的管理,明确提出禁止在生态脆弱或生态敏感的区域内开垦耕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违规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同时强调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开发未利用地大于1000 亩的,需要经过生态、水利、林草、农牧等多部门论证,方可备案实施。 在落实补充耕地监管方面,《通知》中明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履行补充耕地管护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防止补充耕地项目出现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现象,明确旗县、盟市、自治区每年核查的内容与要求,对于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将核减对应指标。 《通知》中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管理,明确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警示约谈,并相应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和核减指标等措施,确保补充耕地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稳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