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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川自然资办函〔2021〕19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落地落实,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文件及部、省最新审查要求,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服务指南》(川自然资发〔2019〕7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权限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不同层级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其中一项需上报审查的,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另一项的办理情况。仅需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并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然资源厅办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其中,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在省级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扩权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审查意见直接报自然资源厅。 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应当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且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结果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由自然资源部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厅办理预审的,按规定不再委托市州办理,包括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项目。油气类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备案后可以打捆预审,打捆项目必须均在同一备案号清单内;推荐以县或市(项目较少时)为单位打捆申报预审。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应由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的规定,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论证报告和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管理工作委托给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待用地预审审查完毕后,由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九)《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十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十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十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十六)《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 (十七)《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 (十九)《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二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二十一)《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川自然资函〔2021〕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