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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管〔2023〕2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做实做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质效,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选址综合踏勘 (一)整合踏勘论证事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将现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涉及的规划选址论证、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整合为选址综合论证,编制一个论证报告、组织一次踏勘、开展一次专家论证、形成一个论证意见,实现成果共享,避免重复踏勘和论证。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参与选址选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号)要求,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和现场踏勘并出具选址选线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门选址选线意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省级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事务性工作,由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承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直接派员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或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委派相关专业专家参与。 二、组织选址综合论证 (三)编制综合论证报告。省级及以上预审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省级以下预审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文本大纲》(附件2)等要求,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综合论证报告应当包含《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规定的编制内容。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用地预审层级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四)审查综合论证报告。自然资源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综合论证报告文本的规范性、各类图件及附件的完整性和相关部门意见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省级论证的,省自然资源厅交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组织综合论证;属于市级论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综合论证。 (五)组织综合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采取召开论证会议的形式,重点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一张图”、选址选线约束性、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功能分区和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进行论证。组织论证时,发现综合论证报告未充分吸纳自然资源部门选址选线意见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的,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后,可根据需要对选线不一致的范围开展现场踏勘。论证通过后,形成论证意见并报自然资源部门。 (六)出具综合论证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选址综合论证会议的论证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意见。 (七)重新开展综合论证。通过选址综合论证后的建设项目,如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而重新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的,须重新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重新开展综合论证。 (八)综合论证成果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论证通过的综合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并作为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作为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依据。 三、强化组织指导 (九)加强指导。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指导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高质量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十)强化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压实工作责任,主动与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沟通对接,严密组织实施。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要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安排,认真落实省级综合论证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本着依法高效的原则,扎实做好本级综合论证各项工作。 (十一)信用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综合论证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综合论证报告因文本不规范、要素不全审查不通过的,或者编制单位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记录不良信息,并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和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布;在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上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达到3次的,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对情节较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程度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责任。 自2023年10月1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此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指南(试行).pdf 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文本大纲(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