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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自然资规〔202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行为,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202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和层级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2023]53号)执行。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规作出临时用地许可 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约束临时用地使用条件、申请单位范围,严格审查准入条件,临时用地许可中应明确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准面积、土地所有权性质、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宗地四至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按批准使用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变更需要另行申请。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出租和抵押临时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人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用地使用人组织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临时用地使用人限期改正,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四、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复垦、还地以及四至坐标信息。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核,发现不符合批准条件、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示临时用地审批信息;每季度末汇总超复垦期限未复垦临时用地信息,按照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执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定期抽查,重点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通报;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所在市(州)、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提高临时用地信息化监管水平 强化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的权威性和唯一性。2022年度及以后的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的临时用地数据套合与图斑合法性判定,应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为准。严格审核临时用地信息,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变更。 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已填报系统但不符合临时用地范围、超期未复垦的不属于临时用地,要依法依规认定和处理。属于临时用地但未按要求填报系统,经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证为合法合规审批,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在系统中补录。对于补录数据量大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六、加快处理存量临时用地 对2021年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和矢量数据等信息的填报工作,按耕地、其他地类等分类核实规模、摸清底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核查复垦完成情况,对于已经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超期未复垦等情形,具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七、加大临时用地违法处置力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依法处罚到位,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依规依纪移交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查处及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试行)》(附后),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9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为落实《通知》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能够有效解决近年来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临时用地审批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格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市县局共同研究,配套起草了《吉林省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先后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区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 正文分别从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审批、复垦恢复责任落实、临时用地监管机制、信息化监管制度、存量临时用地处理和违法用地处置等七个方面对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一是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层级,不得下放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二是严格约束临时用地使用条件和期限,明确复垦恢复义务,严格审查准入条件,依法合规作出临时用地许可;三是建立健全土地复垦费管理制度,约束临时用地申请人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四是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事项;五是强化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的权威性和唯一性,作为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套合与图斑合法性判定的依据。六是建立2021年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销号和台账制度,加快处理存量临时用地。七是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期未复垦的违法行为。 附件是操作规范(试行),分为临时用地认定、临时用地申请范围、申请单位范围、使用期限、选址原则、办理流程六个部分,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许可范围、办理流程等分别进行规范,全面梳理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审查要点、许可决定和公开等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示范性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