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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24〕2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精神,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市)县财政关系,形成市与区(市)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跨区(市)县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范围内的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市)县国土变更调查、综合动态监测、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三维立体时空数据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级(五城区除外)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区(市)县级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政府受国务院和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信息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信息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受国务院和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委托方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委托方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法规授权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受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平台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委托方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委托方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将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和调整,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市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全市性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调整,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及实施评估,“多规合一”“一张蓝图”监督实施等)或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由市级落实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事项纳入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区(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区(市)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区(市)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检及实施评估等]或上级党委政府、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市)县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安排部署由区(市)县级落实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事项纳入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将市级层面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市级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事项,受区(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点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区域外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根据国家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省级方案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来确定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市与区(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级地质资料管理,全市性土地、矿产资源节约利用考核和监督管理,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市)县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全市性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区(市)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区(市)县地质资料管理,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节约利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定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跨区(市)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跨区(市)县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与区(市)县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级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以及防治能力建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区(市)县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区(市)县管理的国有林场及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项,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参照省级方案实施。 (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政府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全市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