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用户反馈
① 新闻管理
添加新闻
② 政策管理
添加政策
③ 法定规划
添加国空规划
④ 资料管理
添加资料
⑤ 用户权限
1-AI课程学员
添加学员
MJ账号分组
2-AI图库管理
添加图库
3-AI新闻网站
添加信息
4-AI模型管理
添加模型
精准搜索
添加精准
知识库
添加知识库
规划问答
添加信息
小匠QQ微信群宣传
添加推荐
数据网址
添加网站
微信文章管理
课件系统
添加视频
一周热点整理
[ 首页 ]
[ 常用工具 ]
格式化工具
段落合并工具
飞书
Edit Guihua Planning
省名
市名
县区名
区域全称
政策名称
发布时间
链接
专题
附件(输入链接,用 | 隔开)
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4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和江苏省科研平台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在江苏具备竞争优势的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有序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平台,为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打下基础,为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自然资源支撑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评估、监督和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两类。 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 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五条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研究制定创新平台发展方案,结合国家、部、省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创新平台,发布创新平台申报建设通知,明确建设要求。 第六条 创新平台依托江苏自然资源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可联合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简称“共建单位”)共同建设。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联合申报创新平台,应优势互补,建立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建任务、共建模式、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依托单位是创新平台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他共建单位任务应纳入建设方案。 第七条 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 (二)在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和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具有建设基础,专业领域符合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战略; (三)创新平台运行相对独立,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四)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实验室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或区域代表性; (二)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省内领先的学术水平,近5年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组织承担国家、部省、省内相关部门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三)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竞争力,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环境; (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九条 申请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专利; (二)具备符合市场或工程应用环境的小试、中试条件,工程化开发能力强,有配套的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 (三)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有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用结合基础,有技术水平高且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较雄厚的研发资产和经济实力,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可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条 创新平台申报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推荐申报。根据建设要求,在研究实力、人才和团队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在收到申报建设通知后,组织编制创新平台建设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后报送省厅(省部属以上直接报送)。省厅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评价论证。省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认定公示。省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省厅确定认定结果并公告。 第十一条 省厅负责创新平台的统筹管理,厅科技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创新平台的建设申报、验收、评估等工作,监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三)促进技术融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自然资源业务工作中转化应用。 (四)组织优秀创新平台创建江苏省、自然资源部等科技创新平台,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五)依托科研管理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创新平台办公室,具体承办和支撑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地质局、林业局、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主管单位的职责是:负责落实主管的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在科研项目、人才建设上给予倾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地区、本领域业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政策高地”予以重点支持,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单位预算内优先安排。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组建学术(技术)委员会,聘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报省厅备案。 (四)根据学术(技术)委员会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创新平台更名、组织结构重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建立创新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自评,配合省厅、主管单位对创新平台进行检查及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创新平台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指导开展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开放合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管理专家、产业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符合创新平台特点的国内外合作交流机制,通过客座研究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要推进科研诚信建设,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署名和标注等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和安全规定。创新平台保密、安全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创新平台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厅提请建成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对未通过验收的创新平台责令限期改正,半年后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不再列入省自然资源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经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建议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厅(省部属以上直接报送)。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自评,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自评意见报省厅。根据年度自评情况,省厅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厅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三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支撑服务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在自评估基础上,经综合评估、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创新平台数量的30%,对未通过评估的创新平台责令限期改正,半年后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不再列入省自然资源创新平台管理序列。建设期的创新平台,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厅每年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和人才激励将对创新平台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自然资源部和江苏省有关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创新平台分别统一命名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XXX重点实验室”、“江苏省自然资源厅XXX(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名称需与自然资源内容相关。英文名称分别为“Key Laboratory of XXX,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of Jiangsu Province”、“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of Jiangsu Province”。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