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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贺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贺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依实际情况,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适用情形。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适应修订的情况。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在下列情形下,本规定宜进行修订:1)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贺州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实施时限。本规定修订版自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