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首页
① 新闻管理
添加新闻
② 政策管理
添加政策
③ 法定规划
添加国空规划
③ 规划PDF附件
添加规划PDF附件
③ 规划图纸
添加规划图纸
④ 资料管理
添加资料
开通用户权限
⑥ AIGC课程学员
添加学员
MJ账号分组
2-AI图库管理
添加图库
3-AI新闻网站
添加信息
4-AI模型管理
添加模型
精准搜索
添加精准
知识库
添加知识库
规划问答
添加信息
小匠QQ微信群宣传
添加推荐
数据网址
添加网站
微信文章管理
课件系统
添加视频
一周热点整理
[ 常用工具 ]
格式化工具
段落合并工具
飞书
金数据
生成封面图
Edit Guihua Planning
省名
市名
县区名
区域全称
政策名称
发布时间
链接
专题
附件(输入链接,用 | 隔开)
清空
政策的一段话简介(可不填)
这里显示已有的政策(不用输入)
更新
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序、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补充完善《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内容,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导则 第一条 编制详细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附表1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地上建筑、半地下建筑、地下建筑详见附图1。 第三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没有规定的,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2.多层住宅纵墙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折减可按附表6规定换算,详见附图2; 3.多层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4.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7的规定执行; 5.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且小于15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间距在附表7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米。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超高层建筑间距,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住宅建筑之间纵墙或主要采光面成角度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当两栋均为多层建筑时,详见附图3。 (1) 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小于等于15°时,按照纵墙对纵墙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物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3米; (2)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大于1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纵墙对纵墙的夹角大于等于60°小于90°时,按照山墙对纵墙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2.当两栋其中至少一栋为高层建筑时,详见附图4。 (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建筑之间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详见附图5。 (五)工业、仓储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工业、仓储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工业、仓储建筑与公共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7的规定执行,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并按照本规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两栋住宅建筑不开窗部分可以拼接,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8米的住宅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18米小于等于54米的住宅建筑,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经专家论证,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且不得沿重要水体、城市主干路、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 第十四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附表8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出入口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道路上,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三)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距离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四)入口门禁系统距离小区内部道路不宜小于10米,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出口门禁系统应设在平坡段或缓坡段(坡度小于或等于3%)。 第十六条 高压走廊宽度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架空线路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附表9中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贵安新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