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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3〕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规范全省黑土地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土地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相关执法权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应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条 黑土地执法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各部门行政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检举违反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义务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检举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条 省级、市级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黑土地违法案件。县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黑土地违法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部门有权提级管辖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有管辖权争议的; (三)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或有重大影响的。 必要时,上级部门可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部门立案调查,但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 有管辖权的部门不能行使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同一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发现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七条 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开展执法监管活动。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耕地上盗挖、滥挖黑土,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利用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非法开采泥炭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黑土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盗挖、滥挖黑土,非法开采泥炭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黑土资源等涉嫌犯罪活动;及时制止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等造成黑土地污染等违法行为。 (四)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大中型灌排工程,以及其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行为。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网络交易和商品交易市场中涉及非法出售、购买黑土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等)、草原、湿地范围内盗挖、滥挖黑土、泥炭资源等违反林业、草原、湿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程治理、土地修复和水利清淤等项目,施工前应将具体施工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无法避让的开采黑土、泥炭情况进行核定。不得以工程治理、土地修复和水利清淤等项目名义开采并销售黑土、泥炭资源。 第九条 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第七条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依法没收的黑土、泥炭资源,应当就地回填。确实无法回填的,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工程治理、土地修复和水利清淤等工程在施工中开采出来的黑土、泥炭资源,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改良、土地复垦等。仍有剩余的,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受让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上述用途自用,自行对外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购买黑土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黑土地执法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不能按时出具的,应当书面说明并明确答复期限。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以外,需要出具其他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由负责查处具体黑土地违法案件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建立黑土地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联合执法、提级查办、挂牌督办。通过信息共享、案情分析、联合办理等机制,不断提升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分析、溯源、查处和精准打击能力。 市、县相关部门参照省级模式,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加大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存在违法执法、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相应执法职责的,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发现下级部门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等行为的,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执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1月27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省黑土地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三、起草过程 总结前期打击黑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与基层工作人员充分座谈交流,先后向社会公众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依据收到的15条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邀请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等单位的法律、土地、矿产领域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条款解读 《实施办法》共14条内容,主要特点为明确职责边界、限制黑土资源流通、强化部门协同等。 第1-4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检举有关事宜。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实施日常监管;行政查处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受理检举部门要为检举人保密。 第5-6条,明确了管辖权相关事项。下级部门应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的,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或有重大影响的,上级部门有权提级管辖。 第7、9、13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职责开展执法监管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10条,明确了黑土、泥炭限制流通。不得以工程治理、土地修复和水利清淤等名义开采并销售黑土、泥炭资源;施工中开采出来的黑土、泥炭资源,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仍有剩余的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自行对外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购买黑土行为处罚。 第11条,明确了专业认定有关事宜。 第12条,明确了建立黑土地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强化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联合执法、提级查办、挂牌督办,通过信息共享、案情分析、联合办理等不断提升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分析、溯源、查处和精准打击能力,形成保护合力。 第14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特别说明 本办法中所称黑土地,是指全省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