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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拟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 (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的要求; (二)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是否违反主要控制性管理和约束性指标管控要求; (三)规划目标是否与国土空间规划近中远期目标体系相一致; (四)规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专项规划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条 凡是未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一张图”衔接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工作。在规划编制时,必须使用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的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必须将是否使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作为阶段性规划成果专家论证时的重点审查内容;在规划成果向审批机关报批前,应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合规性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出具“一张图”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等应当服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上位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及项目全部予以落实。 第四章 报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批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前,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意见; (二)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篇章;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开发布(涉密内容除外)。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施“一张图”管理,并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许可的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加强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大任务推进情况、“一张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按制式要求送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预警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修订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履行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长期以来,各类规划在支撑城镇化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国家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了“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职责,原来分散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涉及空间开发利用的各类规划将纳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明确,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某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国防安全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空间规划,应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旨在一个规划管理清单中、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彻底解决规划基础数据、坐标系统、规划期限、管控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二、起草过程 按照侯淅珉副省长的指示,7月初,结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评估工作,系统梳理了目前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多部空间专项规划的类型,分析了各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关联程度,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起草了《目录清单》。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通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由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出具了法律咨询意见书,并制定了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机制方案。9月24日,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目的意义 编制《目录清单》,有利于实现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集中管理,统一各类专项规划底图和底数;有利于实现对各类专项规划从立项、编制、报批和监管的全过程管理。这不单单是一个清单目录简单的列表,实质上是对各类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实现全省“一张图”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主要内容 《目录清单》设有总则、申请、“一张图”衔接、报批、监管等五大部分十八个条款。 总则明确了各类空间专项规划的边界范围,要求各级各类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申请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列入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凡是未列入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 “一张图”衔接主要目的是,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全省一张底图上、一套坐标系下进行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成果批准后,统一叠加录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