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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5日 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等政策和规定》(鄂财绩发〔2020〕3号)、《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环发〔2022〕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设定的绩效指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范围包括全省域内利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治理项目。 第三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及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和省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国家和省出台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四)各级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 (五)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六)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管理,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机制、制度建设、组织调度、台账管理等是否合规等;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下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目标完成情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体系主要包括工作推进、过程管理、资金保障、资金管理、绩效目标、创新示范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效益等。(具体评价指标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一)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所辖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初评,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全市绩效评价报告。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到具体项目开展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实际结合,按规定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县(市、区)绩效自评报告。 第八条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各市(州)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详细规划和省级绩效指标等要求,将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细化、分解落实到项目所在县(市、区)责任部门;县(市、区)责任部门制定本区域年度绩效目标任务,确保最终完成的绩效指标值不低于计划绩效指标值。各项绩效指标都应确定责任单位、评价对象、评价指标,绩效管理链条应清晰完整。 (二)绩效自评。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组织开展上年度绩效自评,分项目填报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1)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附件2),完成绩效自评报告(附件3),并附佐证材料(附件4),于每年1月28日之前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 (三)绩效考评。每年1月29日至2月28日,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随机抽验核查等方式,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州)开展绩效考评。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向国家部委报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形成绩效评价总体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绩效评价等级划分为四档,分优(90分以上,含90分)、良(80-90分,含80分)、中(60-80分,含60分)、差(60分以下)。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实行与奖补资金安排相挂钩的机制。对于评价等级“差”的地区,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于评价等级“优”的地区,省级在安排同类别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2.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完成表 3.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4.湖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