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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单位: 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推进资质管理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审查标准。《办法》颁布之日前已提交资质申请的规划编制单位,将继续按照原资质申报标准进行审查,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颁布后提交资质申请的,按照《办法》规定的新申报标准进行审查,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经核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关于新旧标准衔接。2022年12月5日至2024年2月1日期间取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承担业务,省自然资源厅将统一修改电子证照,不再统一换发纸质证书,原纸质证书作废,有纸质证书需求的,可在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服务大厅申请换领。按原资质申报标准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2025年7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的新申报标准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资质延续,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资质延续。 三、关于批后实地核查。按原资质申报标准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继续按原资质申报标准开展实地核查。《办法》颁布后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按《办法》规定的新资质申报标准开展实地核查。 四、关于资质证书形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和“鄂汇办”APP进行查看),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接受遗失补办申请。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规划编制单位要定期登陆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对注册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情况进行数据更新维护,未按要求及时更新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23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027-86656167,技术咨询电话:027-86656292,行政服务大厅电话:027-87271177。 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现将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办理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三、适用范围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延续申请、简单变更申请、重新核定申请、注销申请。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五、受理方式 实行网上受理、告知承诺制。 六、申请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人数不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七、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提供的文件格式为PDF格式(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需同步提交word格式),原件扫描件(彩色),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4. 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提供劳动合同、退休证); 6. 工作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二)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资质证书正、副本;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5. 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6.《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提供劳动合同、退休证); 7. 工作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注: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涉及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变更或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按照相应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与乙级延续一并办理。 (三)简单变更(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资质证书正、副本; 4.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四)重新核定(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资质证书正、副本;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5. 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6. 法人合并、分立、改制相关文件: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机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7.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提供劳动合同、退休证); 8. 工作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五)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 资质证书正、副本。 八、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申报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下在线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上传签章后的申报表、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申报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办理审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作出审批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办事大厅领取资质认定证书,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注销的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 (三)公告。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审批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资质认定审批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现场核查。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九、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机构在资质申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同意资质审批,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依法处理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该申请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二)对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经核查,规划编制单位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规划编制成果不具有指导或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诚信管理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申请机构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