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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为有效引导暂未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地区乡村规划建设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按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制定了《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并经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pdf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5日
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19年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以来,截至2021年南宁市已编制完成211个村庄规划,但仍有大部分行政村暂未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2020年10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规定“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各县(市、区)应加快制定村庄规划设计通则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采用‘设计通则或管控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南宁市各县(市、区)出台的本辖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存在参考规范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涉及内容不全面的问题,不利于引导暂未编制村庄规划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有序开展。因此,组织开展《南宁市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编制工作,用于指导南宁市六城区(不含武鸣)和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暂未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地区的乡村规划建设是有必要的。 二、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三、编制过程 (一)2021年4月7日至4月9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编制单位通过实地调研形成《通则》初稿,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高新区、东盟经开区分局召开调研座谈会并征求意见。 (二)2021年6月22日、8月3日、10月25日,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对《通则》的修改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3条,采纳16条,未采纳7条。 (三)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通过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通则》修改意见,直至截止日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通过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通则》修改意见,直至截止日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2021年9月16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通则》专家评审会,召集行业专家和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单位及市自然资源局内相关科室(部门)对《通则》进行研究论证。11月,市自然资源局以函审形式向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并由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通则》修改完善。 (六)2021年12月30日,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出具《通则》合法性审查意见予以通过。 (七)2022年3月8日,根据市住建局反馈乡村新建农房风貌设计指引修改意见对《通则》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八)2022年6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单位召开《通则》编制对接会,对《通则》编制内容开展全面梳理,对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等最新相关政策文件,对《通则》内涉及村庄基础设施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村民住宅建设标准、村民住宅风貌设计引导、村庄安全规划、建筑防火防灾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四、主要内容 《通则》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编制《通则》的目的为旨在引导暂未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地区进行有序的乡村建设规划。在适用范围上,《通则》适用于南宁市六城区(不含武鸣)和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暂无法定“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南宁市各县、横州市、武鸣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用地选址:明确了暂无法定“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内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选址一般原则和限制性要求。 第三章 建设标准:明确了暂无法定“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内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配置内容等建设控制要求。 第四章 建筑控制:明确了暂无法定“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内的农村建筑临距、建筑高度、农房风貌、配套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公厕、建筑室内给水排水管线等)建设控制要求。 第五章 附则:主要为《通则》内相关用词的名词解释、解释权属、生效日期、执行说明、有关用语。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因此,《通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