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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要素保障全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地)及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全要素保障一揽子政策,做实做细做优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服务工作,积极推动项目落地,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全流程服务。高度重视国家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横向对接,纵向联络。建立台账,明晰责任。掌握情况,紧盯节点。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高效推进,把稳增长措施切实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实物量。 (二)全方位统筹。对于国家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全要素保障。加大全域统筹力度,提前布局和谋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砂石土料分布。确保区域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质的砂石土矿,能够满足当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降低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三)全链条监管。各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统一;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相统筹;规范管理与全程监管相一致。确保重大基础设施要素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 (一)实行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全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工程的用地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保障;另外,可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问题。 (二)支持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对符合要求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总面积不超过预审批准总面积的20%。 (三)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国家审批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的,可以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四)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用地预审阶段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规划土地用途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五)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制度。落实联合开展选址选线要求,对于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等项目,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可直接派业务人员或委派专家代表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提前介入指导。 三、规范砂石土矿保障 (一)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所需砂石供应。坚持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导向,对年内开工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规划补划集中开采区。 (二)规范采砂、采石管理。对于保障国家及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立的短期砂石采矿权,各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实际生产规模规范设定采矿期限,矿山服务年限及采矿权有效期最高不超过四年。 (三)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对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取土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采取临时用地方式解决,但应尽量避开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临时用地前应当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和复垦方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方案,足额收缴复垦费用,并在用后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时履行表土剥离和用后复垦义务。取土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不超过4年。取土场严禁取用黑土和泥炭,所取土料不能对外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工程项目使用。对于坡度较大的,在相关部门确认取用土料不属于矿产资源,且取用后不会造成地质灾害的前提下,可采取削平方式取用,但必须由用地单位按要求复垦。 (四)积极有序投放采矿权。围绕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区,集中加大砂石矿产资源保障力度,在编制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时预留足够的砂石采矿权设置空间,加快投放砂石采矿权,推动区域内砂石资源保障供应。全域统筹砂石土矿服务半径,按照项目实际,提前布局,预留砂石土场,确实无法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区设置矿权的,根据运输半径择优选择适合区域设置投放砂石采矿权。 (五)规范采矿权出让程序。对于保障国家及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立的服务年限在四年以内的短期砂石采矿权,采取一次性出让,服务年期与建设年期一致,出让时应明确定向供应资源所保障的项目,所竞买资源必须专项专用,一律不得对外销售,采矿权到期后不得延续。 (六)积极探索砂石土矿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模式。对于利用集体土地采石、采砂、取土的,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需求。同时,在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过程中,探索采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将采矿用地出让给采矿企业的途径,解决砂石土矿用地问题。 四、强化协调监督管理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积极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林地、草地、环境保护等规划的统筹协调,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并对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将采矿用地统筹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二)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生态、林草、农业等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督促采矿权人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完成全部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 (三)严格砂石土资源监管。坚持源头严控,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充分考虑区域内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生产安全等因素,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非法开垦、买卖、出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