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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8号),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详细规划体系 (一)推进详细规划全域统筹全要素管控。推动详细规划从“关注建设用地”向“全要素统筹协调”转变、从“控制型规划”向“治理型规划”转变;落实全要素管控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管控指标;综合分析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尊重各类权属利益,厘清资源资产关系。 (二)推进详细规划“编-审-施-评”闭环管理。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健全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统一基础要素底板,按成都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编制;构建分级分类的审批机制,推动开展技术审查;完善实施指引,明确实施深化程序;建立评估机制,充分有效应用评估结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建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平台。 (三)推动详细规划服务公园城市空间治理。详细规划要立足强功能、补短板,推动形成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以及安全韧性、绿色低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体系;充分借助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空间品质,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设计,并按程序纳入详细规划;完善由详细规划图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按需编制的文本三部分构成的成果表达。 二、详细规划类型和单元划分 (一)详细规划类型。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控规)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镇控规),其中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所在镇(街道)、《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按城市区域管理的镇原则上编制城市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按需编制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 (二)详规单元及划分。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以下简称详规单元),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要传导落实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管控要求,并加强与专项规划衔接。市域范围内应统筹划定详规单元,其中城市和镇详规单元应充分衔接公共服务片区单元,综合考虑社区生活圈各类设施系统配置、行政管理边界、地理空间分隔和土地权属完整性进行划定;村详规单元原则上与村级片区保持一致;特别地区详规单元依据功能导向、管理范围、自然地理特征等进行划定,其中环城生态区、兴隆湖区域单独划定详规单元。 三、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组织全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详细规划成果汇交要求和数据建库标准,以及城市控规管理操作规程、优化和动态维护适用清单。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以及镇政府具体负责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建立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依照相关程序将详细规划编制和体检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城市控规管理 城市控规分为大纲单元控规和基本单元控规(对应现有控规)两个层级。其中,大纲单元原则上与详规单元保持一致,一个大纲单元可包含多个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原则上应在大纲单元内实现全覆盖。 (一)编制要求 1大纲单元控规是基本单元控规编制和实施深化的依据,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深化城市系统性研究,强化城市战略性传导。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要求,对各类设施的数量和规模重点管控,制定重大设施空间布局指引;严格传导总体规划“六条控制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界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地质灾害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大资源管控线)、落实城市“四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及其管控要求;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规划分区要求,制定地类管控正负面清单,细化规划分区主导功能管控要求,科学合理管控住宅、商业建设总量。 2基本单元控规是设置地块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应严格落实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原则上不得改变;按照全要素规划管控要求,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地下空间利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实现用途管制全覆盖;依据大纲单元控规的管控要求确定规划控制指标。重点地区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形态管控附加图则,并按程序纳入基本单元控规。 (二)修改程序 城市控规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1总体规划发生变更,对控规范围内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涉及大纲单元控规管控内容的; 3用地布局调整面积占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 其中,“12+1”区域控规修改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局部调整和优化程序 在符合大纲单元控规主导功能、核心管控内容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基本单元控规可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局部调整和优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局部调整是对规划区域的部分功能、非大纲管控用地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重要规划内容进行的调整。 其中,“12+1”区域的局部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的局部调整成果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2优化是以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建设实施为导向,对局部规划用地布局、规划技术指标等控制要求进行的调整,优化范围应符合基本单元控规优化适用清单。 其中,“12+1”区域的优化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的优化成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此外,“8+2”区域的修改、局部调整和优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批。 五、镇控规管理 镇控规要全面落实总体规划重点管控要求,重点确定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数量与规模,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规模较小镇的控规可与镇总体规划结合编制,其中镇区规模不足1平方公里,在镇总体规划中编制内容深度已达到详细规划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镇控规。镇控规可参照城市基本单元控规开展局部调整和优化工作。 六、村规划管理 村规划应严格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按照全域全要素的要求统筹考虑全域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控制指标、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其编制应符合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办法。 七、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局部技术性核定和实施深化方式,对部分规划指标和信息等进行动态维护。其中,核定是对已批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表达错误等技术问题,以及控规管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修正勘误和完善;实施深化是对详细规划中部分指标和要求予以细化明确。 核定、实施深化的范围应符合动态维护适用清单。核定和实施深化方案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按程序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 八、实施评估 按定期评估与主动评估相结合原则,开展城市控规评估工作。其中,定期评估是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评估,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周期保持一致;主动评估应服务高质量发展、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适时围绕重大战略或规划实施开展评估。镇控规、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可根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周期。 九、实施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健全详细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区(市)县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编制完成的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公告公布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批准后的详细规划,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备案。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不得安排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对违反详细规划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大熊猫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区范围内的特别地区,参照城市控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中心城区和镇区范围内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可纳入控规编制,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规定;零星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可纳入村规划或特别地区详细规划编制,宜衔接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相关要求。 (三)详细规划编制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内容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涉及“邻避”效应的敏感类项目须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 (四)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并纳入成都市详细规划数据库,其中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采用“成都市地铁详细规划(一张图)”管理。 (五)本通知中的“12+1”区域包含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8+2”区域包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六)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对详细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