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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简称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办法》施行之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延期不需提交申报材料,持有此类资质证书的单位可结合本通知在延期期限内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发布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C0305—2022),我厅已将资质证书(包括本次延期及新核发的证书)更换为新版样式,请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在“我的证照”中查询和下载电子证书。下载后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附有二维码,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可通过蒙速办APP扫码获取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三、新申请资质认定、需进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单位,请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根据网页提示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在线办理。具体路径为: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组织有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经查存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精神、违法违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现行规划资质标准等情况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到期延期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603号)不再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