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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3〕2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 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优化流程、严格监管的原则,不断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评估方式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区域评估和单独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区域评估 除特定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区域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2.全市划分为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开展区域评估(附件1)。 3.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适用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标准,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审查通过。 4.经审查通过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每年进行动态维护,每五年完成一轮动态更新。 (二)单独评估 1.特定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 (1)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跨江和跨海桥梁等市政工程; (2)采用盾构式掘进施工的给排水、电力、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库等工程; (3)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或者开挖深度≥15米的基坑工程; (4)易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经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需要单独进行评估的其他建设项目。 2.单独评估适用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标准。 3.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基坑周边区域的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需要实施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4.单独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审查通过。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专家审查应当对是否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提出明确的建议。 四、实施环节 (一)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结果和后续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要求,判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适用区域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评估单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附件2)。 (三)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特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单独评估,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定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单独评估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单独评估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 五、资质和专家库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提供支持。 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在《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申请表》中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作出书面承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承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单位应按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项目信息。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组织对评估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单位,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管理。 附件: 1.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表)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pdf 附件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pdf
关于《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修订的《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地质灾害预先防范的主要制度之一,对从源头防治地质灾害具有重要作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建设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与估量,并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的行为。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上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以防治地面沉降为重点,在提醒和督促建设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避免和减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面沉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上海处于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类型之一)易发区,工程建设应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规范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2011年原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并分别于2013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上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充分体现了上海特大型城市和地质条件特点,采用了区域评估和单独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适用区域评估的项目占比在95%以上,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同时,优化了营商环境。 根据评估,《规定》有三方面的内容需要与时俱进,进行完善。一是依据的上位规定发生了调整。2021年5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同时废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名称发生了调整,取消了对外省市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要求,明确了资质单位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二是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2021年,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用地清单制”改革: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在内的区域评估,在土地供应时主动提供区域评估结果,企业不再提供清单内评估评审报告。三是要适应数字化转型的要求。通过建设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等管理部门能掌握的相关材料,可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再次提交,让“数据多跑路,建设单位少跑腿”。 二、修订过程 2023年初,我局地质处会法规处、市地调院对文件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结论为“废旧立新”(仍有适用必要,但需进行修改)。启动修订工作后,深入开展了调研,全面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标对表了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广泛征求了意见。形成草案后,专项听取了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市政府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业单位(共30个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对草案进行了完善。并会同法规部门进行了多次读稿。 修订工作是我局今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三个规定程序。5月15日起一个月,草案公开征询了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6月8日,草案内容和风险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论证,专家认定决策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低。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更加突出区域评估。规定强调除特定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区域评估,更加突出区域评估的导向。衔接“用地清单制”要求,在土地出让或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环节,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结果和后续管理要求。统筹实际使用效能和安全,将区域评估报告动态更新的时间由三年一轮调整为五年一轮。 (二)完善单独评估情形。从项目类型和施工工艺两方面确定需单独进行评估的特定项目:一是项目类型,为重要的线性市政工程和超高超深建筑;二是施工工艺,为采用盾构式掘进施工的工程。考虑超高和超深的项目大部份存在重叠,因此将两者合为一类。同时衔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取消要求基坑工程同时具备开挖面积≥5000平方米的要求。考虑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可能对特殊重大项目提出地质安全的要求,草案增加兜底条款,预留对特殊项目的管理可能性。调整后,预计每年单独评估项目数量基本不变。 (三)优化评估实施流程。对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特定建设项目,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修改为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同时对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内容进行了完善,由建设单位根据评估方式进行勾选。对需单独进行评估的特定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对已开展单独评估并已通过专家审查进行承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承诺情况,我局将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在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时归集相关信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进行核查。发现按规定应单独评估而未评估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四)取消外省市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要求,强化对评估单位的监督检查。根据上位规定的调整,取消“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要求,完善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要求。 此外,《规定》对文字表述等作了完善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