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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就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乙级资质认定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办理事项。 三、办理程序 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zwfw.gxzf.gov.cn/gxzwfw/bmft/bmftList.do?deptCode=11450000007565194H&webId=1)在线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件2),或直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申报。 (二)审查并作出认定。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满足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在窗口当场向申请人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单位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在窗口进行补正。对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告知申请人。 (三)核发资质证书及公告。 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将在通过资质认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相关信息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四、批后核查及监督管理 (一)履行各方责任。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各行业有关学会、协会要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规划编制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广西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从业要求,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的监管。 (二)开展批后核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半年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实地核查,有关行业学会、协会要做好配合和协助。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 (三)完善日常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实地核查通过后,按有关要求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编制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或有新的要求的,从其规定。为保障资质认定阶段规划编制顺利进行,未核发新证的原乙级资质有效期到2023年6月30日截止。 附件: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