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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本指南共六章,分别为总体要求、编制程序、分类编制指引、规划内容、规划实施和成果要求。 本规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二)规划定位 (三)编制原则 (四)规划范围 (五)规划期限 二、编制程序 (一)编制组织 (二)规划编制 (三)规划审批 三、分类编制指引 (一)集聚提升类村庄 (二)城郊融合类村庄 (三)特色保护类村庄 (四)稳步改善类村庄 (五)搬迁撤并类村庄 (六)其它特殊类村庄 四、规划内容 (一)村庄发展目标与规模 (二)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 (三)产业发展与空间指引 (四)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 (五)支撑体系与综合防灾 (六)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风貌塑造 (七)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九)近期项目实施 五、规划实施 (一)规划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动态维护 六、成果要求 (一)成果形式 (二)成果格式 (三)规划公布成果 (四)其他要求 附录一 基础资料收集参考 表1 村庄主要基础资料收集内容参考 表2 村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参考 附录二 现状调查分析要点 (一)详细调查步骤 (二)详细调查内容 附录三 规划成果表样 表1 规划指标表 表2 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 表3 地块建设控制指标表 表4 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表5 重点建设项目库 附录四 国土空间管制规则样式 (一)生态空间保护 (二)农业空间保护 (三)建设空间管制 (四)历史文化保护 (五)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六)其他管制规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 附录五 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录六 规划成果要求 (一)不同深度版本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建议 (二)村庄规划文本大纲参考 (三)不同深度版本村庄规划成果图件建议 (四)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指引 附录七 样图参考 图1 国土空间现状图 图2 国土空间规划图 图3 国土空间管控图 图4 居民点规划布局图 图5 近期实施项目规划图 图6 重点地块管控图则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国有农牧林场基层居民点可参照执行。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或特殊功能地区的行政村和无行政村建制的区域,可依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类型,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行政村原则上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确需按照村庄规划编制的可参照本规程。 (二)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三)编制原则 衔接落实,分类指引。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及乡村单元传导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优化全域空间要素和设施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根据村庄资源禀赋、发展诉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分类施策编制能用、好用、管用的村庄规划。 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保护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低效闲置用地盘活利用,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国土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机更新。 传承文化,彰显特色。挖掘村庄自然山水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和保护特色村庄肌理、建筑风貌、民俗文化、农业景观等;高质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顺应村民生产与生活习惯,彰显新疆乡村地区历史文化和地域风貌特色。 村民参与,简明实用。切实发挥村两委和村民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保障村民对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划成果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理解、接受和执行。 (四)规划范围 村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行政村独立编制,也可多个相邻的行政村联合编制。 行政村存在“飞地[1])”的,应将“飞地”纳入本行政村编制,并合理衔接“飞地”周边空间要素。 (五)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原则上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近期目标年一般为自基期年起的3至5年。 二、编制程序 (一)编制组织 村庄规划应在乡村单元内分类有序按需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可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 (二)规划编制 1.基础工作 (1)数据基础 以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年度变更成果为基础,结合基础测绘地形图、地理国情监测、地籍调查以及实地踏勘调查等,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要求,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底图底数。 相应比例的基础测绘地形图,村域范围宜采用比例尺1:5000-1:10000的地形图,村庄居民点范围宜采用比例尺1:1000-1:2000的地形图。 村域范围与村庄居民点范围宜采用满足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形图或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有条件的可采用三维实景成果服务于规划编制。 (2)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现场踏勘、入户走访、座谈、问卷等多种方式,收集整理村庄规划相关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资源禀赋、土地利用、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基础资料,以及村庄的上位规划和村庄已编制的相关规划等资料(参见附录一)。开展村庄调查,与村两委和村民座谈交流(参见附录二)。 在现状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和入户调查基础上,全面分析村庄基本情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诉求,预判村庄发展方向。 (3)上位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评估 解读上位规划,明确村庄规划必须落实的约束性指标、重要控制线及管控要求、重点建设项目等。对现行村庄相关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成效与不足,对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明确村庄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规划内容编制 根据上位规划传导要求,围绕村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本技术规程要求,开展规划内容的编制工作。 (三)规划审批 1.论证公示 规划成果应在报送审批前通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审查和专家论证通过,在村内公示不少于30日,并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规划审批 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主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规划公布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公布成果,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并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4.成果汇交 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备案至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分类编制指引 (一)集聚提升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以集约节约为导向,完善村庄功能布局,结合宅基地整理、有序推进村庄存量用地整治改造,预留村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或连片建设,提出集中建设居民点布局方案,逐步吸引周边零散居民点集聚。保障民生配套、乡村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提高设施服务能力,提升环境和生活品质。 (二)城郊融合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协调村庄与城镇用地布局,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在形态上保留乡村风貌,在治理上体现城市水平,保障村庄服务城镇发展、承接城镇外溢功能、满足城镇消费的空间需求。 (三)特色保护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充分衔接相关保护规划,符合历史文化保护技术规范要求。严格保护村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及其他特色要素,保持村庄格局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形成特色资源保护与村庄发展的良性互促。有序引导利用村庄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保障村庄设施服务建设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合理空间需求。 (四)稳步改善类村庄 村庄规划应以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逐步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原则上不再进行其他新增建设。 (五)搬迁撤并类村庄 鼓励搬迁撤并类村庄向临近的镇区或县(市、区)城区集聚,按实际情况可1个行政村搬迁撤并,也可1个或多个自然村搬迁撤并,依托适宜区域进行安置,避免新建孤立的村落式移民社区。严格限制搬迁撤并类村庄新建、扩建活动,暂时不能迁并的村庄除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之外,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因地制宜复垦或还绿,增加乡村生产生态空间。 (六)其它特殊类村庄 守边固边类村庄。应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严控边境自然村撤并。对原有边境村庄扩容改造,加强后勤补给与设施备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特色产业投入,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覆盖面,支撑边境村庄推进兴边富民、守边固边工程。 农牧业两栖类村庄。村庄规划应合理确定季节性定居点的选址,鼓励将季节性定居点设置在邻近的镇区或县(市、区)城区周边,增加适应季节性两栖特征的生产生活设施配置。牧业两栖类村庄应考虑现代牧业发展需要,科学划定牧业发展片区,因地制宜优化牧业地区居民点布局。 生态涵养类村庄。非荒漠地区的生态涵养类村庄应加强保护和恢复村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村域内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各项生态修复项目。荒漠地区的生态涵养类村庄在承担荒漠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应加强适应地域气候条件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绿洲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绿洲空间韧性,保障绿洲生态系统稳定,有序引导小型绿洲地区的村庄向综合承载力高的大中型绿洲、城镇集聚。 景区依托类村庄。此类村庄如需编制村庄规划,在符合景区相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加强保护村庄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方向以服务于景区的旅游业为主,加强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四、规划内容 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应在村庄分类基础上,立足实际需求和资源禀赋,对照成果要求,确定规划编制重点、内容和深度。 (一)村庄发展目标与规模 1.定位与目标 衔接上位规划,依据村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因素,分析村庄发展特色与优势,确定村庄发展定位。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约束性指标,研究制定结构效率、空间品质等方面的预期性指标。村庄规划主要指标表参见附录三。 2.村庄人口规模 衔接上位规划,综合考虑村庄人口历年变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城镇化趋势等因素,核定村庄常住人口规模。根据村庄实际情况需要,可单独估算含半年以下暂住人口、短期商务旅游人口、跨地域通勤人口等在内的服务人口规模,并适当考虑增配适宜的非公益性服务设施。 3.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鼓励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开展村庄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应论证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国土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 1.底线管控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及其管控要求、重点建设项目。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及其管控要求,确保“图数一致”。 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保护任务和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自然村应逐步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规模较小、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蓄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其他重要控制线。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其他重要控制线及其管控要求,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线、重要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矿产资源控制线、地质灾害避让范围、河湖水域岸线等。 重点建设项目。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乡村振兴产业类项目等。 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其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原则,对规划分区进行优化,并遵循以下原则: (1)位于天山北坡农业发展带、天山南坡农业发展带和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河流域、塔城-额敏谷底绿洲、伊犁河谷、哈密盆地、阿克苏河流域、喀什噶尔河—叶尔羌河流域、和田河—尼雅河流域、车尔臣河流域等八大综合农业发展片区的村庄应突出农业发展主导功能,发挥引领全疆农牧业现代化、推动绿洲农业多元发展的作用。 (2)位于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阿尔金山三条主干山脉形成的生态屏障和沿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分布的两个绿洲生态环的村庄应突出维持生态系统功能稳定的主导功能,发挥防止沙漠扩张、维护绿洲稳定安全的重要作用。 (3)位于乌鲁木齐都市圈、喀什城市圈,天山北坡城市群和北疆城市带、环塔里木盆地城镇带的村庄应加强与城镇空间的统筹。 当出现多重复合功能时,在尊重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选择更有利于实现村庄发展定位的规划分区类型。 3.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与管制规则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按照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环境有改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要求,细化村域国土空间用途,形成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表(参见附录三)。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上位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提炼农业空间保护、生态空间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建设空间管控、安全与防灾减灾等要点内容,明确各类空间要素的规模要求、禁止用途和鼓励用途,落实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参见附录四)。 4.国土空间布局 (1)生态空间布局 明确林地、草地、河湖、湿地等生态空间布局。落实造林绿化图斑,明确新增林地和草地的面积、空间范围,明确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湿地等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围,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布局,并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重要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相关要求: ①位于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阿尔金山生态安全屏障范围的村庄应加强对冰川、重要水源涵养区、各类生物栖息地的保护。 ②位于环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绿洲荒漠交错带的村庄应落实塔里木河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治理要求,开展准噶尔南缘荒漠绿洲带的防沙固沙带生态治理。 ③位于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叶尔羌河和塔里木河等河流廊道上的村庄应加强流域生态廊道建设,重点保护河流水系湿地空间,提升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④加强塔里木河流域、天山、阿尔泰山、准噶尔盆地等生态脆弱地区林草植被恢复。 (2)农业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农、林、牧、渔等农业空间和相关设施用地。 衔接上位规划,明确耕地、园地、牧草地等农业空间的功能和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粮油、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并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农产品生产空间布局的相关要求: ①位于天山北坡和天山南坡农业发展带上的村庄应加强农产品生产提质,推进全疆农牧业现代化。 ②位于八大综合农业发展片区的村庄应推动绿洲农业多元发展;加强粮食、棉花、设施蔬菜、畜牧、特色林果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增强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化规模效应,形成农产品多元化发展的生产格局。 ③位于准噶尔盆地、塔城-额敏谷底绿洲、塔里木盆地、伊犁河谷粮食主产区的村庄应稳定粮食种植,并积极拓宽粮食安全保障途径。 ④位于棉花优势产区的村庄宜持续引导棉花产业发展,优化棉花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 ⑤位于规划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村庄应引导特色农产品向最适宜区集中布局。 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鼓励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位于天山北坡、焉耆盆地、伊犁河谷、阿克苏、喀什等农区奶产业集聚带的村庄,宜增强牛羊肉和奶类供给保障能力。 优化渔业生产空间,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引导渔业绿色健康发展。渔业生产空间应优先利用村内荒滩、荒水、低洼地等未利用地,并与污染企业保持一定防护距离。 拓展现代设施农业空间,鼓励科学利用戈壁、荒漠、滩涂、盐碱地等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利用未利用地、闲置用地以及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合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 (3)建设空间布局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方便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统筹村庄农房建设、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防灾和产业发展等建设空间需求,优化和细化建设用地布局至二级类或三级类,并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乡村建设空间的相关要求: ①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推进农村废弃宅基地的拆旧复垦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 ②保障乡村教育、卫生、养老、托幼、文体、旅游、应急避险、殡葬、基础设施和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的合理空间需求。 ③积极复垦、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支撑乡村振兴空间需求。 守边固边类村庄应依据上位规划要求,保障依托沿边公路和边民互市贸易点建设边境新村等便民集中聚居点的空间需求;新增村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村域内如涉及城镇建设用地,可保留现状用地类型不打开,或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单元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相关要求编制详细规划。 5.村庄建设边界 在不突破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的前提下,依据村庄实际情况,可对上位规划划示的村庄建设边界进行适度优化,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村庄建设边界的优化宜结合1:1000-1:2000地形图,并符合以下原则: (1)以集中布局为基本导向,与道路、河湖、林地、山体等明显的现状自然地物和人工建(构)筑物界线自然过渡衔接。 (2)边界形态应保护和延续村落空间形态和肌理。 6.弹性管控机制 符合上位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确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项目,可向上级申请使用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明确规模和位置。 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位置边界及规模的建设项目,可在规划图上以“点(线)位”形式表达其项目类别和意向性位置,暂不计入建设用地指标,项目批准后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产业发展与空间指引 1.产业发展策略 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总体策略和农村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分析村庄产业现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遵循宜农、生态、绿色、低碳的原则,以稳固农业生产功能、凸显生态功能、激活乡村地区经济活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策划村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以及多村产业联合发展的目标及思路,鼓励以“互联网+”“农业+”“牧业+”等多种模式推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科学谋划村庄产业发展策略。 2.产业用地指引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符合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的乡村产业用地,引导农产品初加工、产地直销等产业在村庄区位优势区域适度集中,保障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冷链物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乡村产业用地优先依托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进行布局,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落实上级规划安排的建设用地指标以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鼓励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加大对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等合理用地需求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对依法从事休闲、旅游经营的村民自有农房进行功能和布局引导。鼓励将盘活的建设用地重点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 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外,一般不在乡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园区集聚。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要求,在摸清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和产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以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原则,统筹布局商业服务、农副产品加工、仓储物流、旅游发展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位置、边界、退线、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参见附录三),按需编制地块管控图则。鼓励宅基地退出后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合高效利用;鼓励相邻行政村结合实际统筹考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 (四)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 1.居民点空间布局 结合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和村庄肌理,尊重村民意愿、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统筹考虑建筑、道路、绿化等空间要素,细化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局,加强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 结合村庄的自然地理条件及居民点现状进行布局。平原地区的村庄宜以格网式整体集中布局,注重规整有序、朝向合理,便于设施共享与集中布置;绿洲沙漠地区的村庄宜充分结合地形与日照采光、通风等条件,形成卫星式组团布置引导人口相对集聚;山地丘陵地区的村庄宜顺应等高线或水系流向布局,宜为多线式、单线式,注意避开山地滑坡等灾害易发地段、注意防洪防涝。沿路沿渠长距离分布的村庄应依据地形条件,考虑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适当集中布局。 2.宅基地布局 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预留适度的农民建房空间,新增宅基地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与村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绿化景观等协调;山地丘陵地区的宅基地应优先选用坡度适宜的向阳坡和通风良好地段。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新增宅基地。新增宅基地每户用地标准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表1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 序号 县人均耕地面积 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 1 0.04公顷以下 200m2 2 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 300m2 3 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 400m2 4 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 500m2 5 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 600m2 6 0.34公顷以上 800m2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节约集约使用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可依据相关规定在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后,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流转、盘活。 3.公共服务设施 贯彻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落实上位规划对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和建设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文件,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公共照明设施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一体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1)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结合村庄等级和村民需求,优化和细化村庄行政服务、教育、医疗、文体娱乐、养老、商业服务和卫生等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置项目和建设模式(参见附录五)。 农区依托中心村保障幼儿园、托儿所、健身广场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托两栖农村居民点优化牧区流动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构建冬夏弹性服务模式。 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城郊融合类村庄宜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享配置;集聚提升类村庄应建立功能综合、相对完善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结合乡村振兴建设,强化电商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保障;特色保护类村庄应重点考虑配置旅游服务设施;稳步改善类村庄应以配置满足村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为主;已确定近期整体搬迁撤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增建公共服务设施,计划远期整体搬迁撤并以及渐进式搬迁撤并的村庄,酌情降低设施的配置标准;其他特殊类村庄按需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类型及模式。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优先利用闲置的既有建筑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建筑功能复合利用。 ②宜结合居民点空间布局、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及出行习惯,集中或均衡布置在位置适宜、内外联系方便、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塑造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③鼓励连线成片的村庄共建共享、错位配置、复合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并纳入同一乡村社区生活圈统筹考虑。 (五)支撑体系与综合防灾 落实上位规划中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综合防灾减灾的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预留支撑体系和综合防灾设施容量。 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充分考虑与城镇支撑体系的互联互通;集聚提升类村庄可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适度超前配置,鼓励有条件地区多村共建共享设施;特色保护类和其他因旅游产业发展等吸引外来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可适度提高建设标准;搬迁撤并类村庄应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配置;稳步改善类、其他特殊类村庄可结合自身特点和村民实际需求因地制宜配置。 1.道路交通 (1)对外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机场、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线路和区域性交通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廊道控制要求,落实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线形走向和设计要求。保障国家沿边公路建设,强化对沿边口岸、城镇节点的串联,实现边境村2小时到达邻近边境镇的目标。 (2)乡道和村道 衔接对外交通,合理确定乡道、村道的线路走向和控制宽度,优化村域道路网布局,强化村庄各居民点之间、与镇区和周边其他村庄之间的连接。宜根据乡道和村道所服务或联系的功能片区,将必要的乡道或村道划分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和资源路等类别,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可差异化提出道路断面、设施配置和两侧建筑布局要求。 (3)田间道 根据JTG/T 3311、GB/T 30600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畜牧业现代化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结合农机具停放设施布局,优化田间道空间布局,保障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现代化农业生产活动。发展旅游的村庄宜结合村道和田间道,设置绿道、骑行道、慢行道等特色旅游线路并提出相应的道路断面要求。 (4)村庄内部道路 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充分利用原有路基、空闲地,综合考虑通行需求、管线敷设、地面排水、消防安全、建筑布局等因素,明确村庄内部干路、支路和巷路,优化村庄内部道路系统,道路宽度和断面选择应符合GB/T 51224的规定。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可做出道路断面形式、建筑退距、沿线绿化等管控要求。 (5)公交站点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公交站点(场)布局。 (6)停车场地 充分考虑停车安全,在交通量集中区域的道路两侧利用空闲场地,或结合活动广场、村委会、公共绿地等统筹设置公共停车场,或与农用车停车场地联合设置,允许因地制宜设置用地复合的季节性停车场。发展旅游的村庄可结合旅游线路在村口、公共活动中心等附近布局公共停车场,并根据旅游客流量适当增加停车场地。村民自用停车场地可结合宅院、道路分散设置。 (7)物流设施 农产品优势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要销区所在的村庄,应依据上位规划布局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其他村庄依据自身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需求,明确所需的通风储藏库、机械冷库、气调储藏库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落实村级物流配送体系。村庄宜利用村内现有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2.公用设施规划 (1)给水设施 给水设施规划应包括水源选择、水质标准、供水方式、用水量预测、管网布局等。 水源选择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有关规定。供水方式、管网布局等内容应符合SL 310的相关要求。用水量应依据村庄常住人口规模进行预测;没有天然消防水源的村庄,应统筹考虑消防用水需求。 (2)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规划应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管网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等。 排水设施规划应符合GB 55027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村庄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的建设;污水排放应符合DB37/T 3693的规定。城郊融合类村庄宜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可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稳步改善类和其他特殊类村庄宜采取生态处理方式。有条件的村庄应规划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效率。 (3)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规划应包括用电负荷预测、供电线路、供电设施布局等。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提高边远地区村庄供电保障能力。 (4)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规划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有线电视、无线通讯和互联网等通信设施的布局、管线布置等。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加强农村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覆盖,提升农村通信网络质量和覆盖水平。加快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重点增补边境村庄通讯设施。 (5)燃气能源设施 燃气能源设施规划应包括气源种类、供气供热方式、供气供热规模、供气供热范围、管网布置、供气供热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以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循环再利用为目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能源结构和村庄特点,确定燃气能源种类和生活用能方式。 城郊融合类村庄应优先采用城镇燃气和供热管网;距城镇气源较远或不具备集中供气供热条件的村庄可采用适宜的供气供热模式;整体集中型居民点可考虑集中供热,确定集中供热设施的位置、规模以及供热管线的走向和管径。 推进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优先使用村庄空闲地进行清洁能源设施布局。 3.综合防灾减灾 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所处地理环境,综合考虑地震、泥石流、融雪性洪水、山体滑坡、雷电、沙尘暴、火灾、霜冻、风雹等各类灾害的影响,建立综合防灾体系,合理确定村庄内防治各类灾害的应急避难点和救援场所,制定相应空间管控引导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和完善,明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转换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场地、道路、工程管线等与灾害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1)消防规划 消防规划应明确村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具备给水条件的、应设室外消防给水,不具备条件的,建设水池,规划取水平台。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农牧民饲草垛应采用土防、沙防等消防措施。林中村或位于森林防火区域内的村庄,应与森林防火规划做好衔接。 (2)防洪排涝规划 防洪排涝规划应包括防洪排涝设施布局、洪涝风险控制线落实和防洪排涝措施制定等。村庄建设应避开行洪通道、洪水淹没区、蓄滞洪区。位于行洪区内不满足防洪标准要求的村庄应限期搬迁;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山地丘陵地区的村庄应规划截洪沟,控制和引导洪水泄洪;实施梯田工程、植被恢复等措施,减缓和控制洪水冲击。易涝地区的村庄,应根据积涝标准制定排涝规划,其排涝设施应与排水设施统一规划。结合农田水利设施要求,合理确定村庄排涝设施规模。涉及融雪性洪水防治规划的村庄应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相关设施布局和防治措施。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灾隐患点数据,对位于地灾隐患点周边的已建区域提出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明确防护措施。村庄内新建项目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强化农村切坡建房风险防范。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且近期无法搬迁的村庄,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进行建设,并及时采取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措施。 (4)防震疏散规划 根据村庄所在区域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明确交通、通信、消防、医疗、给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布局,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5)公共卫生与防疫规划 依据GB 18055、TD/T 1074明确村庄隔离点和通道布局,对人和畜禽分别提出疫情预防措施。村庄隔离点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一定距离,远离水源取水点,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村庄隔离点应设置有便于隔离观察人员接收、疏散和转运的通道,并分别设置清洁和污染物通道,满足卫生、消防和交通要求。 (6)气象灾害防治规划 雷电、沙尘暴、霜冻、风雹等其它灾害的防治规划依据村庄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 (六)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风貌塑造 1.历史文化保护 落实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将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农业遗迹等历史文化资源纳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参见附录三),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制度,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活化利用策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相关保护类专项规划,已编制的村庄应严格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和要求,未编制的村庄应及时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将保护内容和要求纳入村庄规划;未列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但具有比较丰富历史文化资源的非特色保护类村庄,可在村庄规划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研究。 2.特色风貌塑造 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风貌指引和管控要求,挖掘和提炼村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特色,构建富有新疆不同地域特色的村庄风貌格局,宜对村庄分类分区提出传统空间形态、街巷走向与宽度、重要公共空间、景观廊道等要素的保护要求和优化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以不改变原建筑风貌为原则,依法进行保护;对有特色风貌的建筑,周边建筑的风格应与其协调。 (2)延续村庄与民俗、民族、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3)运用自然材质、乡土铺装、传统符号、当地植被等特色要素,提升村口、河道、主要街巷等特色空间的景观风貌。 3.建筑设计引导 (1)农房及院落设计 综合评价现有农房住宅状况,结合村庄自然环境、风貌特色、村民生活习惯、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制定农房和院落的面积、高度、层数等管控要求,明确农房抗震设防标准,对农房户型、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墙体、门楼、檐口和屋顶形式等做出设计引导。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文化价值的既有农房应明确重点保护和修缮措施。 充分考虑村民现有庭院与农房建筑的组合方式,对庭院的平面布局做出设计引导。满足庭院空间合理利用及朝向的要求,充分考虑庭院经济发展以及生产工具、饲草和粮食存放需求,明确院落分区,实现人畜分离、净污分离,为村民提供整洁舒适的室外生活空间。 (2)其他建筑设计 对农房以外建筑的面积、高度、层数等提出管控要求,对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做出设计引导,保证村庄整体风貌协调统一、体现地域特色。对具有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提出保护、修缮的要求和措施。 4.公共空间设计引导 考虑居民点布局形态和村民交往需求,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或村庄出入口布置公共空间,并对活动广场、村庄出入口、宅旁空地重要节点进行公共空间设计引导。公共空间设计应发扬传统文化、体现乡土特色、结合时代特征,鼓励就地取材,推进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共享,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广场建设规模应适中,场地平整,宜生态铺装,可配置园林小品、座凳、健身器材等设施;村庄出入口可结合古树、林地等自然植被设置公共绿地,并结合宣传栏、文化墙、村庄标识等设施布置增强村庄文化内涵;利用宅间空隙及废弃地建造小游园,规划方便周边村民的小型活动空间。 (七)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依据新疆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参考TD/T 1012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修复和整治任务,明确项目的任务、范围和时序等。 1.生态修复 落实生态修复任务,摸清各类生态系统退化和受损程度及空间分布情况,聚焦生态敏感区、脆弱区以及问题突出区域的生态修复需求,明确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网络建设、水系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沙地盐碱地修复、绿色基础设施和生态廊道建设、本土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项目的具体安排。 在环塔里木盆地和准格尔盆地的绿洲荒漠交错带,采取封育保护绿洲边缘荒漠林、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放牧、地下水开采、优化用水结构等有效措施,防止天然绿洲过度人工化,严格控制人工绿洲无序扩张,稳定现有天然植被,控制和减少土地沙化趋势。 对于天然绿洲,加强防沙治沙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绿洲空间韧性,对各类重要生态空间加强生态遥感监测,形成稳定的绿洲生态安全格局。 对于天山南坡、北坡绿洲,重点推进荒漠林草保护修复、盐碱地整治、地下水恢复,推动水系湿地生态修复,保障绿洲生态系统稳定。 在绿洲内部,营建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网,改造和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结合村庄周围、道路两旁、庭院内外开展植树造林,共同形成完善的绿洲防护林体系。 2.农用地整治 落实农用地整治任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污染土壤修复、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等项目的具体安排。整理后耕地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应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 逐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实施区域为天山北麓西端绿洲区、伊犁河谷绿洲区、沿塔里木河流域绿洲区、额尔齐斯-乌伦古河流域绿洲区,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集中力量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优化的高标准农田。 开展实施低效农用地整理的重点区域为天山北麓西段绿洲区、伊犁河谷绿洲区、沿塔里木河流域绿洲区、额尔齐斯—乌伦古河流域绿洲区,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积极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引导规模化经营。 开展实施退化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北疆北部、天山北坡经济带以及塔里木河流域,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合理控制耕作放牧强度,提升农田草场水利等基础设施,保养土壤肥力,逐步恢复退化土地。 加强污染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南疆塔里木盆地北部边缘,宜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盐碱地、沙地、其他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的用途和措施,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效补充耕地面积。 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3.建设用地整治 落实建设用地整治任务,用好用活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用地等政策,明确开展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治等项目的具体安排,提出促进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的措施。整治验收后,在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重点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复垦的区域为南疆四地(州),上述区域内的村庄宜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规范有序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与复垦,通过开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参与跨省域调剂。 (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综合研判村庄现状人居环境存在的问题,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及GB/T 50445相关内容,提出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目标、要求、举措和建设内容。 1.农村厕所建设 根据“厕所革命”要求,结合DB65/T 4613提出户厕建设改造方案。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选择农村户厕模式。已实现集中供水的村庄,宜采用水冲式厕所;缺水、寒冷地区可采用适宜模式厕所。 人口较为集中的村庄按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公共厕所,可结合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室等设施建设附属式公厕;加快建设乡村景区旅游厕所。 鼓励农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选择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等模式,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实施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 2.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选择符合村庄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村庄生活污水宜因地制宜纳入城镇管网处理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选择符合村庄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 选择符合村庄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村庄需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实现自然村组全覆盖。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建筑物宜保持一定的间隔,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服务半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布局建设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 3.村容村貌提升 落实村道提档升级要求,明确通村、队道路建设和农村老旧公路提质升级改造的规划指引,提出村庄街路墙体、景观小品、路灯标牌、缆线整治等整治意向。 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整治,加强农村户外广告整治。 以因地制宜、量水而行、适地适树为原则,参照《乡村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和DB65/T 4395的相关要求,以“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绿化为主要建设内容,明确村庄绿化美化的具体措施。鼓励引导村民绿化庭院,提出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的小景观、小花园、小果园、小菜园的整治意向。 根据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明确农房建筑外观风格和基调。对于新建房屋,应严格控制体量和风貌;对既有农房,提出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貌提升改造的引导。 (九)近期项目实施 综合考虑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村庄近期发展需求,明确村庄近期实施的交通、水利、能源、电力、通讯、环保、生态、旅游、民生、产业等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年限、用地规模、所在区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形成重点建设项目库(参见附录三)。 五、规划实施 (一)规划实施与监督 村庄规划经批复后具有法定效力,并应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协同、村民和村级组织全程参与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要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二)规划动态维护 村庄规划应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动态维护工作,建立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村庄规划经评估涉及修改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的,组织编制主体可向原村庄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参照上述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并按规定进行成果汇交。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六、成果要求 (一)成果形式 根据村庄发展需求和规划管理需要,可分为基础版和扩展版,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成果(附录六)。 1.基础版 (1)成果构成 编制较为简要的村庄规划,包括定位和规模、控制线与规划分区、用地布局、设施配置等内容。涉及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要求的,应增加重点地块管控图则。涉及成果汇交的,要形成满足汇交要求的数据库。 基础版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可参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中“乡村单元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障农房改善新增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等)、调整地块规划要求等需求简单的村庄。 2.扩展版 (1)成果构成 编制较为系统全面的村庄规划,包括现状分析、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与用途管制、产业发展与空间指引、支撑体系与综合防灾、居民点布局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涉及成果汇交的,要形成满足汇交要求的数据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优化村域用地布局、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指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导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配套等需求较为复杂的村庄。 特色保护类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并增加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风貌塑造等规划内容。 其他特殊类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规划成果内容和深度,其中的生态涵养类村庄应增加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等规划内容。 (二)成果格式 由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和必要的附件构成,涉及的文、图、表、数应相辅相成,衔接一致。 1.文本 规划文本应以章节条款格式表述规划结论,包括文本条文、必要的表格。文本条文应法条化,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规定性,强调实用性和实施性。文本框架可参考附录六,也可根据具体编制内容确定。 2.图件 规划图件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要求,明确表示项目名称、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等,依据规划编制内容绘制村庄规划成果图件(详见附录六)。 3.数据库 规划数据库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数据库规范》与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建设、同步报批,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专家论证意见、村委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部门意见、规划公示情况以及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 (三)规划公布成果 规划公布成果鼓励以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形式表达。主要包括村庄建设边界内宅基地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综合防灾减灾、重点建设项目等。应结合当地现有村规民约的规定及行文风格,对村庄规划管制要求进行精炼,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贯彻实施。 (四)其他要求 多个行政村联合编制村庄规划的,可编制一套成果,需分别体现各个行政村的全域全类型用途管制要求,满足村庄规划数据汇交要求;也可各个行政村独立成册,分别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