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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与 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宁东自然资源局,相关事业单位: 农田水利建设是保证粮食安全,践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产业兴旺的基础保障。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报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田水利设施界定 本通知所称农田水利(含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蓄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二、加强规划引导、部门协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各级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落实好区、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将相关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市、县(区)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的管控要求;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占用耕地。 三、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市、县(区)两级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对接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主动服务、提供咨询、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的项目,各级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时申报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报件资料,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用地手续办理相关工作。 四、严格按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类型履行用地手续 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类型及时办理审批、论证、备案、建设用地报批等手续,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建设。 (一)高标准农田等项目配套建设蓄水池。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建设中,需要配套建设蓄水量小于10万m³永久性蓄水池及排水设施的,纳入项目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进出平衡;确需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论证后,在项目区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进出平衡,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落实补划。 (二)临时性蓄水池。因抗旱保墒,农户或种植企业需在田间地头建设临时性蓄水设施(使用期限在一年内且不建设永久性坝体),选址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报经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建设,且需当年建设当年恢复为耕地。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21年11月27日后,确因作物种植新建蓄水量小于10万m³蓄水池、泵房、过滤加压站和蓄水池引水渠道等配套设施的,参照设施农业用地中辅助设施用地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进出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其他蓄水池。建设蓄水量在10万m³(含)以上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的,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备案或拆分为小于10万m³的蓄水池规避建设用地审批。 五、规范项目临时用地管理 各级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涉及的施工便道等用地以及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强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及时复垦。 六、严肃违法用地查处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中,对属于建设用地管理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局或有行政执法权的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内容和标准落实查处职责。涉及需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对确需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需处理事、处理人到位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