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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深入推进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2〕5号 重庆市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重庆市规划协会: 根据《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现将深入推进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一)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有关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报工作原则上依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在线办理、同步推送“渝快办”,企业可视需求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现场办理。申报流程和要件详见《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附件)。2022年9月30日起,企业在线或现场按规定提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自愿提交《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的,我局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乙级资质有效期5年。 (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申报企业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赴现场提交申报材料。要件齐备的,我局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四)明确各方责任。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辖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我市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村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级三类”法定规划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法定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事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制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企业,我局将在行政许可后半年内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办理。 (六)开展日常监督。根据我市市场主体监管工作要求,我局常态化开展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抽查方式就我市乙级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受理社会各界对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反应问题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建立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按规定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 三、扩大开放力度 (七)鼓励引进境外人才。为落实我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要求,鼓励具有香港地区建筑师学会、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颁发的注册专业规划师、具有澳门地区土地公务运输局颁发的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专业人士,经重庆市规划协会备案后,按照相关规定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提供专业服务。允许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巴南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地区规划师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重庆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适用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告知承诺。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下称“申请人”)提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准事项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7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四、实施部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具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备注:此款规定的“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为非城乡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备注:注册规划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资质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或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规划师所在单位与申请资质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且注册规划师的有效期满足要求;注册规划师须包含在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正在办理注册规划师续期、变更的人员,由市规划协会出具证明文件)。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备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不得低于80%。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其他要求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2.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定所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离职时间较长且确实无法提供的,须提供该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的职称评审表和评定文件彩色扫描件。 3.关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应为城乡规划、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地理、环保、园林绿化、电力电信、煤气热力等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关的专业。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资质变更办理。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提出新申请、延续、核定等的单位,应当填写《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1份,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进行打印、盖章、上传; 备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填写的所学专业须与毕业证上的专业保持一致,若不能从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时,请选其他。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1份; 3.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彩色扫描件1份; 4.专业技术人员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备注:社保至少包括三种类型,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三种险种以上。 5.编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文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1份; 备注:管理制度是指人事、合同、技术、质量、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是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制图软件等相关设备。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1份; 备注:新申请单位可不填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1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需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二)已取得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提出变更的单位,应当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进行填写、打印、盖章上传;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1份; 备注: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是指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单位营业执照。 3.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4.与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份。 八、申请接收 联系人:王永波 联系电话:023-63158931 邮箱:cqghzx@163.com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原件在领取证书前提交或寄送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号楼1201室。 (二)审查 行政审批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则一次性告知。 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需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受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及时通知申请人,证书可邮寄或申请人现场领取 。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十四、后续监管 (一)事中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日常监管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等法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行业监管等方式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五、对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批后核查和日常监管时,发现被审批人有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行为,经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行政机关做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对被审批人不良信息予以警示;行政机关做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不良信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开展失信信息记录。 十六、咨询途径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建窗口。 咨询电话:023-63158931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信箱:cqschj@126.com 投诉电话:023-63158385 投诉网址:http://www.cqupb.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9号重庆市规划测绘创新基地2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 1-1.流程图 1-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示例 1-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