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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青自然资办〔2023〕51号 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地类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批次项目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先行用地以及土地征收等审查、审批过程中,申请地类要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结合勘测定界实际情况,在确保地类、权属、面积、位置等真实、准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二、地类认定规则 (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认定,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现状为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认定,并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认定。 (四)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认定;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追溯规则认定。 (五)水利水电工程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其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认定;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建设用地追溯规则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自然资源部相关系统备案的,认定为具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未在自然资源部相关系统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附批复文件和矢量数据图件说明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认定为具有合法来源。 (二)经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或已依法依规登记发证的,可认定为具有合法来源。 (三)现状为建设用地,无合法来源的,按建设占用时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实际地类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依法依规做好地类的认定和核实工作,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组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已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版)通过验收的勘测定界成果的转换工作,将地类和代码转换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版),并按照最新现状进行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报批。 (三)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要坚持省、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级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服务指导,共同做好地类认定、建设用地来源追溯等工作,高质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 (四)厅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将批次项目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先行用地等纳入合法用地图层,便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用。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