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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地类认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局)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合法性来源认定进行分类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法来源审查范围及适用范围 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地块;仅适用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二、建设用地合法来源认定依据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含农转用、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建新方案等),并按规 定在部相关系统备案的,认定为具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在部相关系统备案的,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批复文件、矢量数据等要件,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建设用地来源合法,并复核通过的,认定为具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 (二)建设占用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已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的,按建设用地地类报批。 (三)建设占用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二调”成果统一时点为建设用地,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按建设用地地类报批。 (四)建设占用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无合法来源的,按建设占用时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批复文件、矢量数据等要件,收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承诺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市本级相关批复文件、矢量数据等要件,收集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承诺材料;复核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省级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认定;对建设占用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报批建设用地地类进行复核性审查;对市、县提交的佐证材料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结论性说明作规范性、完整性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的原则,严格落实认定工作责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地类合法性认定与用地报批”统筹落实,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提前开展建设用地来源调查核实,认真做好地类认定资料收集,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 (三)坚持“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级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服务和指导,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建设用地地类认定工作,高质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附件: 1.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承诺文本格式 2.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提交佐证材料目录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