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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文件要求,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就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认定事项范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以及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办理程序 依据《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赣府发〔2021〕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9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细化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82号)文件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按照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办理 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系统(通过https://zwfw.mnr.gov.cn或https://ghbzdw.mnr.gov.cn登录,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单位在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承诺后果的基础上,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自愿作出书面承诺。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满足受理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 (三)核发资质证书及有效期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省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参照有关规定,证书自发放之日起3年内有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实地核查及处理 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半年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实地核查,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后加盖公章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实地核查通过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1个月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资质证书,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资质并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情况将列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同时取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评优资格。 (二)重点监管 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规划编制成果质量低劣、市场经营诚信度低、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省自然资源厅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履职履责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不再延期使用。 附件: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0日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的; 4、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新申请乙级资质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系统https://zwfw.mnr.gov.cn或https://ghbzdw.mnr.gov.cn,填写完成单位信息后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签章。)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6、技术设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包括:(1)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2)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等(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3)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7、新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需提供主要规划设计人员业绩材料,具备以下业绩中的一项即可: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设区市或规划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1项; (2)作为主要工作人员(排名前3位)参与完成设区市或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2项;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县城(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2项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排名前3位)完成县城(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4项; (4)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县城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2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4项以上,并完成乡镇总体规划10项。 (二)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系统https://zwfw.mnr.gov.cn或https://ghbzdw.mnr.gov.cn,填写完成单位信息后下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签章。)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6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 6、技术设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包括:(1)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2)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等(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3)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7、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需提供以下业绩材料,具备以下业绩中一项即可: (1)负责或参与完成设区市或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1项; (2)负责或参与完成县城(县级市)国土空间规划2项; (3)独立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4项; (4)负责完成专项规划、2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共计10项以上。 (三)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的,应另外提供如下材料: (1)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2)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的情况说明。 (四)办理乙级资质注销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注销原因说明并盖章。 2、原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副本。 注:办理乙级资质注销的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乙级资质申请事项。 四、监督举措 (一)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查处。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审批认定情况。 (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办理流程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流程图 附件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名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审批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事项(¨新申请、¨延续、¨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注销),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具备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等),并接受后续监督检查; (四)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