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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按照《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深化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涉及改革的审批事项办理要求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已取消。不再受理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推进无纸化审批。按照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执行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的要求,推进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与自然资源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的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证照和职称、社保、注册资格等相关信息电子化核验。系统联通后,正式受理全省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续申请,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承诺事项清单、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执行。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简化流程优化审批。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可直接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甲级资质延续事项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各方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于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恶意欺骗、做出虚假承诺的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之后不再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对于已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在批后6个月内组织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监管方法。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告知承诺制批后全覆盖实地核实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涉及城乡规划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抽查检查结合以上两种监管方式进行。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将实施重点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稳妥有序推进城乡规划资质延续。2022年12月31日前原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原丙级资质单位可按照现行乙级资质标准申请资质认定。在此期间,各单位可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2375)开展相关规划业务,由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规划成果质量。 (二)落实规划编制单位属地化监管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属地化监管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2.辽宁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修订版)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