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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 〔2023〕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局: 为严格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推进我省设施蔬菜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蔬菜种植设施中利用各种材质建造的温室、大中小拱棚、连栋温室、连栋大棚、下挖式温室等,棚室内在耕地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蔬菜的,按照耕地管理。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直接为蔬菜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合理确定规模 蔬菜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三、强化用地管理 建设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棚室,不区分材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和现状种植露地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改变耕地地类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的,应按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用地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做好建设方案的审查和建设标准的指导工作。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乡级政府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上图入库等工作。 以蔬菜种植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科学合理确定蔬菜棚室和辅助设施用地位置、范围。压紧压实乡村两级日常巡查、线索核查、发现报告、制止整改等直接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合力做好蔬菜种植设施建设用地动态监测与监管,既要合法合规确定蔬菜棚室规模,又要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对违法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随意扩大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范围等问题及时查处整改,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