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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7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为目标,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服务自然资源管理业务为核心,立足已有工作基础,进一步推动地籍调查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不动产安全交易和有序流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全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将地籍调查工作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做好地籍数据支撑。 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以改革的思维引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和业务协同,推动地籍调查与管理业务融合,因地制宜、勇于创新,提升工作质效。 坚持以用促建。坚持地籍数据库边建设、边应用,推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切实发挥成果效益,做好“日常+定期”动态更新,保持地籍数据完整、现势、权威。 坚持逐步深化。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分级选取地籍调查示范点,示范先行,带动引领,聚焦关键环节集中发力,围绕目标任务持续用力,推动地籍工作不断纵深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各级示范点率先形成工作成果,各市市本级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取得初步进展;到2026年底,各地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级示范点和各市市本级基本建成较为完整的地籍数据库;到2028年底,全省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地籍数据库基本建成,地籍数据实现常态化更新应用。 二、工作内容 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梳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土地、规划管理等阶段情况,规范开展地籍调查,逐步统一地物标识、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入库,实现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推动形成“源于地籍、归于地籍”的良性循环。 (一)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建设项目用地、房地一体范围确定时,即设立不动产单元,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贯穿土地、定着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单独选址项目从规划选址阶段预设宗地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具备条件的批次用地在用地审批阶段预设预编,土地供应阶段正式设定编码。房屋等建筑物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预设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竣工验收阶段正式设定编码。同一建设项目宗地特征和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沿用已设定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特征或宗地界址变化的,重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一码关联”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工作,便利信息共享应用和查询追溯。(责任单位:各市、县(下同),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耕保处、权益处) (二)整合优化调查事项。根据《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查清土地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支撑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坚持同一标的物只调查一次、同一调查成果只提交一次的原则,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逐步统一各环节技术标准,强化调查和测绘成果沿用互认,满足各环节需求,避免重复调查和测绘,降低办事成本。开展首次调查后,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已有调查成果应当沿用;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籍调查。(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权益处、测绘处) (三)强化地籍调查业务支撑。推进地籍调查与各环节业务融合,充分利用前序环节地籍调查成果,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获取不动产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地籍信息,满足各环节调查成果要求,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1.用地预审(规划选址)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通过收集资料,辅助实地踏勘,把符合规划的拟用地范围标注到规划图、地形图等基础图件上,形成用地选址图等成果,支撑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登记局) 2.用地审批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把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放样到实地,根据需要组织指界,测绘界址点坐标并计算面积,查清拟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利用等情况,形成用地范围图、界址点坐标等成果,支撑用地审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耕保处、登记局) 3.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沿用用地审批阶段的地籍调查成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实地指定界址并开展测绘,形成宗地图等成果,支撑土地供应、土地首次登记、“交地即交证”等工作。(指导单位:权益处、管制处、登记局)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绘制工程规划报批图,测算房屋面积,形成不动产单元表、房屋建筑面积等成果,支撑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预查封登记等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登记局) 5.竣工验收阶段。地籍调查主要是开展用地范围核实、规划核实测量、房产测量等不动产测绘,形成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成果,支撑规划核实、房屋首次登记、“交房即交证”等工作。(指导单位:管制处、登记局) (四)严格成果质量审核。严格落实地籍调查机构地籍测绘成果质量主体责任,实施调查人员自检、调查机构质检、委托方验收或确认等质量管理措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鼓励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和注册测绘师参与地籍调查,对成果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业务部门负责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依托地籍数据库,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各环节地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或验收后,及时纳入地籍数据库。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地籍调查成果联审,相关业务部门对地籍调查成果并联审核。(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耕保处、权益处、测绘处) (五)加快地籍数据库建设。以现有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等要求,梳理整合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各类地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结果,对地籍空白区,结合工作需要,分类型、分区域、分阶段推进,逐步实现空间全覆盖、权利全类型产权底板地籍数据库,实现对地籍数据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在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的同时,实现地籍数据跨层级共享,实现地籍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步,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指导单位:登记局、利用处、测绘处、厅网信办) (六)深化地籍调查成果应用更新。开展规划编制、审批、供地、登记、权益管理等工作时,充分利用地籍数据库已有数据核实权属状况和空间范围,避免权属重叠,提高工作效能。(指导单位:规划局、管制处、耕保处、权益处、登记局) 推进地籍信息二三维可视化查询应用,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河北)”在线地图服务为底图,实现地籍信息二维查询展示,依法依规提供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可视化查询服务。探索运用实景三维河北建设成果,套合挂接房屋三维模型,实现宗地、自然幢、户的三维立体查询展示。(指导单位:登记局、地信处) 坚持“建用结合、以用促建”,依托日常不动产登记、地籍总调查,充分结合土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环节管理工作,按照不同成果类型,通过日常业务办理和定期补充调查,实现地籍数据“日常+定期”动态更新。确权登记结果实时同步至地籍数据库。审批、供地等业务办理完成后,依据办理结果及时更新地籍数据。结合国土调查、土地综合整治、城市更新等工作,以不动产变化频繁、交易活跃区域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地籍数据批量更新。(指导单位:登记局、管制处、权益处、修复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地籍工作,纳入工作全局,列入重点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地籍调查成果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明确时间节点,周密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抓好示范引领。切实加强地籍调查示范点建设,张家口市作为部示范点,唐山市乐亭县、沧州市泊头市、邢台市信都区、雄安新区作为省示范点,各市可选择部分县(市、区)作为示范点,加强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工作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改革创新。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2020〕6号)和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支出责任,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及时将地籍工作相关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推进各县(市、区)工作落实,及时向省厅报送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省厅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跟踪问效。省第三测绘院要跟进示范点工作,做好技术指导和经验总结推广。 附件: 1.地籍调查贯穿土地管理全生命周期 实现“一码关联”参考流程图.pdf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