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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规划审核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级化工园区扩区规划审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化工园区扩区规划审核要求 在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化工园区扩区范围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由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化工园区扩区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严格落实承诺内容 各市、县(市)要将化工园区扩区范围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及“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在组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技术审查时,将严格审核承诺内容落实情况。对未履行承诺的市、县(市),不予办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相关工作。 三、严格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选址审核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内进行选址布局。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