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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传导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正、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接受其行政职能委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建设安排、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先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高新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将上位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规划单元,加强单元之间的统筹协调;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第六条 为适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相关建设活动需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覆盖的建设用地,可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传导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草案编制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予以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应当注明起止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并同步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必要时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经公示、审查及修改完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优化调整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需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除自治区级以上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外,以下情形不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已出让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兼容比例、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调整申请。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或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的除外,具体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可按程序提交原审批机关审议。 (三)经论证不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的。 (四)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 (五)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同步开展。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调整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可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局部调整三类。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面积占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面积50%及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重大修改: (一)由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列入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二)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超出单个规划街区,或调整导致单个规划街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超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般修改: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原审批机关,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草案。 (二)申请主体将规划修改草案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形成规划修改成果,提交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送的规划修改成果需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五)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范围未超出单个规划街区,且调整未突破该街区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用地容积率、未增加邻避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局部调整: (一)申请主体将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内容及修改必要性书面请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局部调整草案,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申请主体将局部调整草案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如有重大异议,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原审批机关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局部调整成果。 (四)经批准的规划局部调整成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由原组织编制单位修正相关内容后,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无需进行规划修改。 (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效证明材料,在不超出原批准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落实原规划条件。 (二)对文本、说明书、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信息缺漏、与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 (三)因建设现状、地形图版本和比例精度等信息误差需要更正。 (四)因土地权属边界与规划地块边界不一致、道路线形调整等,在不涉及地块数量改变、不影响整体功能和周边权属的前提下,对地块边界进行调整。 (五)位于同一规划街区范围的地块,在不改变该街区内整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将土地权利人、权利性质相同的相邻地块合并使用。 (六)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对公共绿地、地块禁止开口、建筑退距、地下建筑红线、地下空间等进行调整。 (七)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片区道路网密度不降低、红线宽度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道路的线形、红线宽度、起止点、主要控制点及标高进行修正。 (八)在市政道路和管线规划设计方案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叉口标高、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线参数进行优化。 (九)依据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修正相关指标。 (十)根据新版用地分类标准修改旧版用地分类表述。 (十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市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编制或修改专项规划时,如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随专项规划成果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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