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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资发〔2024〕11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 《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9日 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要求,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和数据汇交等相关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和规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擅自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规变更,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要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节约集约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的,在规划实施期内,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规范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活动用途管制和计划管理 (一)节约集约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审批实施和年度计划管理,进一步深化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安排,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规模使用上,至少为后续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要求,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二)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除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统筹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以下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并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组卷报批。 1.具有城镇服务功能的城镇组团间道路、停车场和确需零星布局的交通场站等项目用地; 2.因城乡融合确需零星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环卫、消防、气象、通信设施等项目用地; 3.文物保护、殡葬、监教场所等特殊设施用地;医疗、教育、文化、科学研究、战略储备、应急救灾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项目用地;对于防护、隔离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医疗、危险品仓库等有污染威胁、邻避要求的项目用地; 4.服务城乡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换电站、液化石油天然气分装等项目用地; 5.依托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相关配套设施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项目用地;依托交通条件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市州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近期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制作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入调出数据统计表(附件)和矢量图层,履行选址合理性论证程序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入库,作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选址合理性依据。对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急需申请用地的,可随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同步开展单一项目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局组织对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出具选址合理性说明,纳入用地审批的组卷材料上报。用地批准后应及时将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数据图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库,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与相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193号文”明确的6种优化情形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申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以县域统筹为主,项目在落地时,经本县域存量挖潜后确实存在规模不足的,方可在市州域范围内进行县区间统筹调剂。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经逐级审核同意后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我省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一)优化的程序及要件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及局部优化方案申报等相关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利益相关人的,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人员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相关材料,开展第三方技术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省级审查认定意见,并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进行检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方面: 1.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进行审查认定的请示; 2.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含部门及专家论证意见、举证材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或利益相关人的,应提供听证情况或意见征求情况;涉及县域之间规模调剂的,应附调出方县政府出具的意见); 3.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初审意见(应说明数据成果的准确性、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明确是否符合局部优化政策要求;优化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前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是否突破;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是否交叉重叠等); 4.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矢量数据,(根据《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要求提交);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相关要求 1.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2.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洪涝风险易发区、采煤塌陷区、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及油井密集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 3.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原则上应依托原城镇开发边界所在区域,确保局部优化后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连片,形态完整;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地块相关要求 1.调出地块应优先考虑零星、破碎图斑; 2.不得将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区域、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城镇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城镇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用地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3.不得将具备城镇功能的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和交通场站、公园绿地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4.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区域内部新开“天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监督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和用途管制规则,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管控。 今后国家出台法律法规或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入调出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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