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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阶段审核细则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2〕123号),指导各省(区、市)自然资源部门高效服务示范区推荐审核工作,现将申报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细则函告如下: 一、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认定依据。由申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材料正文中承诺示范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将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申报材料已报省级相关部门或跨行政区域申报的,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补充出具承诺函。 二、需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数据。原则上只需提交示范区边界线、核心区域边界线、产业功能布局示意图3个图件的矢量数据;未确定核心区域的,不提交核心区域边界线;、照片或视频同步提交(数据汇交要求见附件)。文旅产业发〔2022〕123号文件中规定的区域规划矢量数据,可按照部关于地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数据汇交进度安排,另行统一汇交。 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情况。近3年申报主体辖区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及设施在国土空间规划执行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情况。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部门需在申报表中,对上述3方面以及功能分区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是否集约等,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本文件未规定事项,按照文旅产业发〔2022〕123号文件执行。各省(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细化审核规则。验收阶段审核规则另行制订。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规划数据汇交要求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