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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牵头或者独立承担并完成相关空间类规划项目不少于5项,且项目总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成立不满5年的,业绩要求按已满年度等比例计算。 第六条申请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人。 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八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 (六)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公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乙级资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乙级资质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规划编制单位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单位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并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下列业务: (一)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乡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法律法规对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特定要求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安全要害部门、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强化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成果文本扉页注明牵头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终身负责。 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由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批准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意批准资质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审批资质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资质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同意资质审批,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10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批后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资质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同意资质审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审批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印发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划转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的同时,积极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作为列入国务院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一项行政许可,是实施规划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提出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坚持连续稳定、转换创新、先立后破的原则,于2021年启动原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并相继印发系列文件,推动资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截至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累计公告了818家通过甲级资质认定的规划编制单位,推动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的融合。在相关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上,2022年自然资源部全面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多次组织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业内专家等开展调研和专题座谈,并书面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意见,随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 《办法》印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需要。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部署,原城乡规划已融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新时代我国空间规划制度的系统性重构,对规划编制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过《办法》出台,促进规划行业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需要,推动相关行业融合。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仅要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探索形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数字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发展新路径。《办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新要求、新特点,在原有的道路、给排水、建筑等学科人才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景园林、地理、经济、地理信息、海洋等方面的学科人才,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支撑,推动行业队伍融合发展。 三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随着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的推进,迫切需要在优化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规划编制责任、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依法做更多更精细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然资源部就大力推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此次通过规章将改革部署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总体上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实现平稳转换。明确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多规合一”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已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再编制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就是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第二条)。 二是压减资质等级,调整资质申报条件。关于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第四条);关于资质申报条件,调整了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要求,强调要建立安全、保密、档案制度,增加对申请甲级资质的业绩要求(第五条、第六条);收紧将退休人员作为申报单位资质备案人员的要求(第七条)。 三是优化审批服务。《办法》简化了甲级资质审批程序,从需经过省级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报自然资源部审批。落实了“一网通办”要求,明确全流程电子件申报,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书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第八条)。实行了电子证照,降低企事业单位办理资质成本(第十一条)。同时,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在公示公告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第十条)。 四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第四条)。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并对终身负责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第十八条)。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及时更新人员信息,建立规划编制单位项目、人员与成果数据库,通过与相关部门联通数据的方式,实现对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和人员情况的动态监管,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九条)。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对甲、乙级资质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有什么考量? 答:甲、乙级资质申请条件的设定,反映的是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原有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如何定位、衔接、设计的问题,既要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新要求,提升规划编制水平、保障规划成果质量,又要凝聚专业力量,促进和引导规划行业的重构、融合、转型。 一是关于准入门槛设计。一方面,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单位终身责任制的落实,需要规划编制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保障;另一方面,规划资质作为准入类的行政许可,着力规定底线性要求,以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因此,《办法》中对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基本保持稳定;由于丙级取消后,乙级资质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最低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略有降低。 二是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方向。加强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强化规划的政策性、实施性,是本轮国土空间规划的鲜明特色。为适应“多规合一”实践需要,《办法》将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管理专业同时列为必备核心专业。同时,由于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核心专业外相关专业人员数量要求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办法》将高级职称人员可选择的专业范围由原来城乡规划资质管理中要求的3类(给排水、交通、建筑),扩大为14类,既体现了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综合性特点,也有利于规划编制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点。关于专业类别、职称方向的认定,自然资源部将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对与规划编制实施密切相关的,以目录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确。 三是关于承担业务范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区常住人口等相关表述,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进行了衔接。同时,为体现机构改革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部门优势,将原资质管理规定中“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修改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从而更好地保障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是关于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自然资源部将结合《办法》印发,指导各地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着力避免程序不规范、价格畸高、简单委托了事等现象,避免恶意竞标和规划编制成果粗制滥造、难以运用等情形,对承担项目过多、明显超出其技术能力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预警提醒,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秩序。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施行后新旧标准之间将如何进行衔接? 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提交资质申请的规划编制单位,将继续按照原资质申报标准组织审查,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颁布后尚未提交资质申请的按照《办法》中新的申报标准,审查通过后,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此外,为推动行业队伍平稳过渡,《办法》设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明确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于按原有资质申报标准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单位一视同仁,均可承担相应等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过渡期满后,全部按照《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核定资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中对注册规划师队伍有何考虑? 答:注册城乡规划师对于提高规划编制单位专业能力、保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继续将注册城乡规划师数量作为申报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重要条件。2023年,自然资源部已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按程序报批后由两部门印发,推动资格管理制度更好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实现规划师个人成长与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发展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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