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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1172667958@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7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8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产业园区)均需纳入本地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要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贯彻落实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系统推进国土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处置、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工作,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用地效率,促进城镇集约发展。 二、有序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实施 各地要结合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安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统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推动规划有序实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优先保证“十四五”用地需求,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大能源基地可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预留50%的增量用地。部分县(市、区)确因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局部突破的,应在地(州、市)范围内实行规模统筹,确实无法在地(州、市)范围统筹的,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统筹。 三、引导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集聚布局 各地要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城镇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规划建设用地,应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要求。 (一)允许下列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1.乡村建设用地; 2.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宗教、监教、殡葬、安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郊野公园、旅游基础设施、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和仓储用地、边境地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及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用地; 3.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道路、交通场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2)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3)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二)各地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管,所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需相应调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 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项目用地、规划过渡期以承诺制方式报批的项目用地,须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条件和程序 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二)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由自治区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重大项目的证明材料,逐级审查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认定; (三)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州、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所涉用地有关证明材料,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同步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认定; (六)在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确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控制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由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出具审查认定意见,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查认定。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跨地(州、市)进行局部优化的,由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认定。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信息系统,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原则上允许各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每年局部优化调整一次。允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大能源基地,按需求适时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 五、强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定期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督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外管理认真把关负责,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政策文件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表 附件2: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要求 附件3:XX县(市、区)202X年第X次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参考)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